-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筑业信用管理,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氛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云南省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行业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行为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评价规则和标准实施,及时更新记录建筑行业企业的信用信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对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制订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并发布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州(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建筑行业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行为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并及时报送评价结果。
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下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具体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和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发布;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中国(云南)。
第六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是指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筑施工类企业、咨询服务类企业以及参与建设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及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类企业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类企业是指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及勘察设计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从业人员。
第七条 信用评价由通常行为评价和实施行为评价组成。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对各方主体在一定时段内的市场行为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的评价;实施行为评价是指对各方主体在一定时段内参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情况的评价。通常行为和实施行为评价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文下达。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从事建筑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等。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
第八条 评价信息按通常行为和实施行为分别采集。
通常行为信息采取企业自行申报和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得。
实施行为信息采取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评价对象所负责的项目对照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后获得。
第九条 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行业各方主体认定的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归集,市级及以下的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有关行政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第十条 负责信用信息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建筑行业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有关行政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量化打分,得分由通常行为评价和实施行为评价按加权平均计算后得出。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五级分别为:AAA、AA、A、B、C五级。
AAA级:企业信用得分大(等)于95分以上
的;
AA级:企业信用得分大(等)于85分小于95分的;
A级:企业信用得分大(等)于75分小于85分的;
B级:企业信用得分大(等)于60分小于75分的;
C级:企业信用得分小于60分。
对云南省内无在建工程的企业,通常行为基础信息填报完整的,信用得分按上一评价周期全省同类企业平均分计算或按B级评定;通常行为基础信息填报不完整的,信用得分按上一评价周期全省同类企业平均分计算或按C级评定。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评价得分、评价结果和评价异议受理方式。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具体事实和证明材料。
公告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五条 公告期内评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部门应对其信用评价结果进行重新评定并及时公布: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立案审查的;
(三)信用信息有弄虚作假的;
(四)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的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同步联动记录,并应在工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融资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进行运用。
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可将投标人的信用等级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分因素,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选择信用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评定结果为AA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实施简化检查监督。评定结果为C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评定结果为AA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采用信用激励机制,其单位及同类从业人员免予资质资格年度动态核查。
(二)评定结果为A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采用扶持发展,帮助其资质升级、增项,实施简化检查监督。
(三)评定结果当日为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采用约束措施,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四)评定结果当日为B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采用将其在建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五)评定结果当日为C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采用信用惩戒机制,依法视情限制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实施差别化的评先评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评先评优活动时,应综合考虑参加评选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并建立考评结果通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按时采集、评定、发布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