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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

云自然资规〔2020〕2号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坚持生态文明引领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决落实国家有关矿产资源领域重要改革举措,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放管服”,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严格落实矿业权出让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责权统一的管理要求,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相关矿种矿业权投放。矿业权出让必须严格落实联勘联审制度,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出让计划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深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规定可协议出让的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规范竞争性出让矿业权信息公示公开,出让前应同时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严管严控矿业权协议出让

严格执行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向特定主体协议出让矿业权规定。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向同一主体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已设采矿权禁止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

严格执行协议出让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按规定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开,出让价格必须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应根据评估价和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四、稳步推进“净矿”出让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优先开展“净矿”出让。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中选取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适当矿种,试点“净矿”出让,取得经验后适时推广实施。

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坚持和完善矿业权出让联勘联审,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范围符合各级各类规划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对出让范围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等合法合规性进行提前审查,确保出让后能及时依法审批登记。统筹做好出让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相关补偿事宜,确保当地群众合法权益。

规范采矿权“净矿”出让流程。对完成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的,出让底价和交易方案可一并审查批准。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出让前期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可将出让前期投入纳入出让成本,在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除须缴纳成交采矿权出让收益外,还应向出让人缴纳前期工作投入的经费。

提高采矿权“净矿”出让服务保障水平。对“净矿”出让后采矿权竞得人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要及时办理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为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实施开采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因政府前期出让工作原因导致采矿权竞得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开采工作的可以撤回已出让的采矿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五、深化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除自然资源部负责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外,结合我省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落实“放管服”工作的实际,省级负责煤、煤层气的矿业权出让登记事项,对属省级负责的其他9种战略性矿产继续坚持除矿业权新立、扩大勘查开采范围、变更勘查开采矿种等涉及资源配置登记事项外,其余登记事项下放的原则,战略性以外其他矿种出让、登记实行“应放尽放,能放则放”。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扩大开采范围、变更开采矿种、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合并、分立、变更勘查矿种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的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缩小开采范围、注销(含公告注销),探矿权延续、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保留、转让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变更、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和其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出让、登记。

六、积极落实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改革

认真执行国家开发油气勘查开采市场规定,支持优势企业和优势资本在云南省范围内开展油气地质勘查。服务相关企业按规定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在云南境内勘查开采油气相关手续。

七、执行探矿权期限调整规定

新设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为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除规定的可不扣减面积情形外,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均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本意见实施后,已有探矿权到期延续时按规定签订出让合同,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已设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且已缩减勘查区面积的,可在下一次延续时申请将缩减部分抵扣需按规定扣减的面积,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抵扣。

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八、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

保留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采矿权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其余不再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要求调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伴生矿产除外)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级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除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跨州(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依据。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按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油气和放射性矿产除外)和煤、煤层气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以及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矿业权新立、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级权限以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九、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

坚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的基础性公益性定位,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主要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已设探矿权的,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完成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勘查成果,开展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工作。

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事项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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