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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自然资规〔2020〕3号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放管服”工作实际,现就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

(一)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其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实行与登记权限一致的同级管理制度,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审批的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逐级编制上报。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二)探矿权出让登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合并、分立、变更(增列)矿种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探矿权人名称、保留、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及战略性矿产以外其他矿种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三)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增列)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以及除战略性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外其他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二、其他事项

(四)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省级管理的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下放事项审批登记后,通过智能审批系统生成配号文件上传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信息平台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配号,完成配号后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缮证,并同时将审批资料电子档案归档汇交,纳入省自然资源厅同一矿种同级管理信息体系。其他矿种由州(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完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后,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配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监督检查。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所负责的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矿业权勘查开采范围跨州(市)行政区域的,由占勘查区块、矿区范围面积大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涉及的其他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六)矿业权勘查开采矿种有两个及以上的,按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进行管理。已设矿业权变更(增列)勘查开采矿种涉及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变更(增列)后的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进行管理。

(七)矿业权出让收益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等国家和省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中央40%、省30%、州(市)6%、县(区、市)24%比例分别缴入各级金库。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谁审批、谁征收、谁负责、谁归档”的原则,由签订合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建立征收台账并负责对分期缴纳的出让收益进行追缴。

由省级管理的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除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办理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时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估及征收外,其他登记业务涉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评估及征收。在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额、缴纳时限及缴纳凭证,审查矿业权人出让收益的缴纳情况,并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八)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其他矿种(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机构应按规定公开选择,涉及的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九)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

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涉及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查备案。其他矿种(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涉及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做好审查备案工作。

三、工作要求

(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时,应坚持生态优先发展战略,切实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的管控和引领作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和规划审查制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的不得审批登记。

(十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矿业权出让和审批登记工作,严禁越权发证,严禁将大中型储量规模的矿产地分割出让。对违法违规出让和登记矿业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审批发证机关及直接责任人责任。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越权出让和登记矿业权的,省自然资源厅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省自然资源厅将依职权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服务,认真执行矿业权到期提醒制度,对审批登记业务涉及的报件资料执行全省统一规范要求,不得超出规定层层加码,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要求。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完成审批系统的建设,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与省级智能审批系统的对接,全省矿业权登记纳入同一数据库管理。做好人员的合理调配,切实保障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调整后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通知适用于省级及以下矿产资源出让登记。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废止。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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