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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的相关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实际,现就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及配套规范,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矿产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固体矿产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按地质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成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
二、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减轻矿业权人负担。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采矿权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政府部门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要求调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除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伴生矿产除外)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级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除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跨州(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业权人或压矿建设项目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审查,出具评审备案文件。
三、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
简化归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依据。
负责评审备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通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在线服务系统保证数据互通共享。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发布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年报;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发布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年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发布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年报。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实行同级管理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油气和放射性矿产除外)和煤、煤层气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以及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矿业权新立、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级管理以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五、公开竞争选择评审评估机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审、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矿业权人收取。评审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书或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门户网站或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和公示公开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每年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等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不合规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应当依权限撤销。评审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矿业权评估师出具的评审意见书或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不合规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依法认定为联合惩戒对象的,列入省自然资源厅失信“黑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本级和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推送违规的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名单。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公示表(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