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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能源局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
《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能源规〔2020〕122号

各产煤州(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为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提升抵御事故风险能力,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省能源局组织制定了《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自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能源局

2020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内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定级方法和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定级办法》和《管理体系》)。

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二)树立体现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与本矿安全生产实际、灾害治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理念。

(三)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四)矿长作出持续保持、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承诺,并作出表率。

(五)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完备(井工煤矿有负责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培训、调度、应急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露天煤矿有负责安全、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机电、地测、防治水、防灭火、安全培训、调度、应急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按规定设有相应的机构和队伍。

(六)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九)使用正规采煤方法,实现机械化开采。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

(四)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

(五)露天煤矿采煤对外承包的,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2家(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

(六)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

(七)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八)未实现综采综掘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

(三)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半年的。

(四)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

(五)未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实现机械化开采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申报一级的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滇子公司或省属国企集团公司)核实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申报二级、三级的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滇子公司或省属国企集团公司)组织初审,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定级(中央企业在滇煤矿和省属国有煤矿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并不得下放。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煤矿企业和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通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等各环节工作,同时完成线下申报工作。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开展考核定级等工作的,不予公告确认。

(一)自评申报。煤矿对照《管理体系》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检查合格、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三)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申报煤矿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需重新自评申报,且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等级。

(四)公示。对考核合格的申报煤矿,由初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该矿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整改报告报送考核定级部门,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同时将公告名单经信息系统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对考核未达到一级标准化要求,但达到二级或者三级的申报煤矿,按达到的等级直接考核定级。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书面通知初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重新申报。

第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矿等级实行有效期管理,一级、二级、三级的有效期均为3年。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应等级后,考核定级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由煤矿在3年期满前3个月重新自评申报,各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按第七条规定对其考核定级。

第九条 按照《定级办法》和本细则考核确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的煤矿,作出符合一级体系要求的承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在3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

(一)煤矿一级等级3年期限内保持瓦斯“零超限”和井下“零突出”“零透水”“零自燃”“零冲击(无冲击地压事故)”。

(二)井工煤矿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

(三)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露天煤矿采剥机械化程度达到100%。

第十条 办理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应在3年期满前3个月通过信息系统自评申报,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条件进行审核,并就该矿是否在3年期限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情况征求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意见,审核合格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并予以公告。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的煤矿不执行延期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的监管。

(一)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省、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根据检查计划按一定比例(省级不低于20%、市级不低于30%)对达标煤矿对照《管理体系》进行抽查。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煤矿,应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停产超过6个月的煤矿,应撤消其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待复产时重新申报。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达标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应及时通报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予以撤消等级。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

(三)降低或撤消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后,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进行公告并更新系统相关信息。

(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被撤消的煤矿,实施撤消决定的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五)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开展重点抽查。对达不到一级等级要求的煤矿,应予以降级或撤消等级,并将有关情况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国家煤矿安监局。被降级的煤矿1年内不受理一级等级申请,被撤消等级的煤矿2年内不受理一级等级申请。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录入信息系统,煤矿上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没有上级企业的煤矿自行组织开展),形成自查报告,并依据自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通过信息系统向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报送自查结果。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二级、三级煤矿的自评结果应报送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每半年通过信息系统向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报送1次。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的自评结果应报送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汇总,于每年年底通过信息系统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1次。

(七)省、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每年至少通报一次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消的情况,并汇总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激励政策,加大对一级、二级标准化煤矿支持力度,推动煤矿积极创建高水平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可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在煤炭行业整治中作为单独保留或者整合主体类煤矿优先保留。

(二)在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期间,可对煤炭资源配置、煤矿采矿权申请登记、煤矿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等工作进行优化。

(三)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

(四)在各级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五)大型煤矿核增生产能力时,核定后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0年。

(六)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七)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八)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主管部门作为对煤矿企业信用评级重要参考依据。

(九)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减少检查频次。

(十)纳入各级煤矿安全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十一)各地各单位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激励政策。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投入,所需资金可以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提升计划,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所有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在竣工投产前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把构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作为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抵御事故风险能力,防范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强化达标促管理、保安全。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提升单井规模、提升产业集中度。强化安全基础建设“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发展,实施“机械化换人、信息化减人”,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投产前必须实现机械化开采,持续提高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云煤安全〔2017〕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矿(井工)申报表(略)

   2. 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矿(露天)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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