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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自然资规〔2019〕2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号)文件要求,为切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进一步提升测绘服务效能,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会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了《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加强“多规合一”所需测绘业务协同和数据更新共享机制,进一步提升测绘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云南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涉及的测绘服务推行联合测绘。保密、军事、核工程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等特殊工程,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属国家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联合测绘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房产、绿化、人防、消防等行政审批所需的全流程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整合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行统一标准、联合测量作业、分类报告、成果共享的服务模式。

联合测绘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界线与权籍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绿化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等多项测绘业务。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等部门建立联合测绘工作机制,汇编联合测绘综合技术规程(含各部门竣工验收监管所需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制定工作流程。以“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缩短测绘时限,降低测绘收费”为目标,实现从委托、资料分发、业务办理、成果数据共享共用以及取件等业务流程全覆盖。逐步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

第五条 联合测绘工作要求:

(一)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省人防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设联合测绘服务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监管,规范行为,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二)州(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联合测绘综合技术规程的宣贯和监督落实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测绘成果实施监督管理。

(三)州(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负责协调本系统内相关工作,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各部门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

(四)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从事联合测绘的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对工作开展不及时、测绘成果有差错、服务态度差及乱收费等情况及时处理,以确保联合测绘工作顺利实施。

(五)州(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联合测绘成果的名称、内容、服务时限和格式范本。

第六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均可从事联合测绘活动。

联合测绘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联合测绘市场。

第七条 从事联合测绘的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且入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权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项,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近1年内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从事联合测绘活动:

(一)1年内有不良信用信息的;

(二)无合法有效测绘作业证的;

(三)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

第九条 拟从事联合测绘的服务机构,应向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提出申请,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并在系统上予以公布。

各测绘服务机构应通过系统及时发布资质资格、执业人员、工程业绩、信誉荣誉等信息,以便查询、选择。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平台公布的测绘服务机构目录中,按国家相关规定采取比选、询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并在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中同步公布、同步推送至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联合测量项目,分类计算和汇总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依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若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收费标准从其调整。

第十二条 建立联合测绘服务机构考核评分制度,根据综合考核对测绘服务机构进行实时动态计分排序,具体按照“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联合测绘工作流程:

(一)发布。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全省范围内通窗委托、通窗取件。服务窗口统一采集项目信息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性质、建设单位、规模、投资性质和委托形式、完成时间等。建设单位也可自行在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中发布项目委托信息。

(二)委托。按照建设单位与测绘服务机构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在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中选择具备承揽本项目相应资格的测绘服务机构,签订联合测绘合同。按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入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测绘服务机构中组织招标,确定承接机构。

(三)测绘作业。测绘服务机构根据“联合测绘”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衔接,需相关管理部门派员实地参加的,由建设单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相关部门和测绘单位。各相关部门应为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服务。

(四)成果报送。测绘服务机构应按照联合测绘综合技术规程相关要求出具各阶段的测绘成果报告,提交建设单位确认,并报送联合测绘服务窗口,再分发至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申诉。

(五)再次选择。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联合测绘业务的,建设单位可持合同解除协议在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再次选择联合测绘服务机构。

(六)汇交。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服务窗口提交联合测绘成果交付信息,并在60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与基础测绘相关的成果,作为基础测绘成果的补充更新。

第十四条 联合测绘成果质量严格按综合技术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即应依次通过测绘作业单位的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验收,出具验核意见,强化联合测绘关键环节质量管理,确保整体测绘成果质量受控。

第十五条 测绘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测绘服务机构提供的测绘成果通过委托的方式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联合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管,按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统一监管”的要求,结合测绘服务机构的考核和信用情况,实行不同频次的差异化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从事联合测绘业务的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从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中删除,1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入驻申请,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一)为入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伪造成果、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在年度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中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现有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条件的;

(四)近1年内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在联合测绘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建设单位投诉3次(含)以上,经查实确有过错的;

(六)提交的联合测绘成果报告被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认定为不合格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联合测绘业务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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