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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建规〔2020〕3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现将《云南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镇公共厕所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提升公共厕所品质形象,方便群众使用,实现“数量充足、分布合理、管理有效、服务到位、卫生环保、如厕文明”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城镇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主要是指城镇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共厕所),即在城市建成区和乡镇镇区建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分为固定式(独立式、附属式)和活动式公共厕所。

第四条 公共厕所包括直管公共厕所、社会公共厕所。直管公共厕所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或者由社会投资建设后移交由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维护管理的公共厕所;社会公共厕所是指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共厕所。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公共厕所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公共厕所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所需经费,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动,省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

第二章 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或环境卫生设施专章,将公共厕所的布局、用地、数量、粪污垃圾处理等作为一项重点内容,提出规划控制要求。严格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T50337)、《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和《云南省城镇公共厕所改造提升技术指引(试行)》等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坚持生态、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建立以独立式和附属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和社会对外开放公共厕所为辅的网络格局,形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的公共厕所服务体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厕所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损毁、移动公共厕所及附属设施。

第八条 公共厕所主要建设在城市主次干道和乡镇镇区街道两侧,公园、广场、商业街等区域,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设置公共厕所的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公共厕所标识、导向指示牌。

第九条 公共厕所坚持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拆则拆原则,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拓宽、拆临拆违等,全面消除旱厕(含通槽式水冲厕)。城市商业性路段400米、生活性路段400—600米、交通性路段600—1200米设1座公共厕所,城市新区建设、大型综合开发项目和各类新建商住小区,500米设1座公共厕所,重点旅游城市和人口密度大的城市每平方公里5座公共厕所,一般城市每平方公里4座公共厕所,乡镇镇区不少于2座以上公共厕所。原则上新建城市公共厕所达到A级以上旅游厕所标准,改建公共厕所达到城市公共厕所二类以上标准,乡镇镇区改造提升公共厕所达到城市公共厕所三类以上标准。

第十条 公共厕所设计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突出环境整洁、干净卫生、方便舒适等实用功能,不得盲目贪大图洋,不得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豪华。充分应用富有地方特色的设计元素,确保既实用美观又与城乡环境相协调。有条件的公共厕所周围应当植树、种花、栽草等,以美化环境。

第十一条 公共厕所应提高女性厕位比例,确保人流集中场所女性厕位和男性厕位的比例不小于2:1,其他公共厕所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比例可为3:2。方便老幼、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使用的卫生间(第三卫生间),应当设置独立坐便器,以及附属的盲道、轮椅坡道、扶手抓杆等人性化设施设备,以满足特殊人群如厕需求。

第十二条 公共厕所建设优先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和节水型卫生器具,内墙面应采用光滑、便于清洗的材料;地面应采用防渗、防滑材料;地漏应选用耐腐蚀和水封性能可靠的材料;器具应采用节水防臭、性能可靠、故障率低、维修方便的材料。推广应用低能耗、零排放、零污染科技环保技术和沼气化粪、自然化解污物粪便等处理工艺,加强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三条 公共厕所新建、改建竣工时,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部门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公共厕所的,按照“拆一补一、就近建设、先建后拆、优化服务”的原则予以新建。确实无条件先建后拆的,应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

第十五条 举办大型文化、公益、商业活动时,现有公共厕所不能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协调保障移动式公共厕所或者建设临时公共厕所。活动结束后,及时归还或拆除,并恢复占用场地及环境卫生。

第三章 公共厕所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公共厕所实行“属地管理、分片包干、部门负责”的厕所所长责任制、日常保洁责任制,公共厕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厕所管理制度》《公共厕所保洁服务标准》《公共厕所监督管理公示牌》,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内容和样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

第十七条 公共厕所全部免费对外开放,严禁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收费。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厕所对外开放。

第十八条 公共厕所不得随意停用或者关闭。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应当张贴停用通知,告知停用原因及时间,指引就近公共厕所或者采取临时过渡措施,为广大群众和游客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九条 公共厕所是城镇环境卫生的重要公共设施,公共厕所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施设备,遵守公共厕所使用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

(三)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

(四)将公共厕所公物、纸巾、洗手液等带走或挪作他用;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共厕所维修养护,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准,达到下列要求:

(一)各种设施齐全完好,运行正常;

(二)水源压力适当、上下水通畅、无跑冒滴漏、管道无锈蚀;

(三)照明和通风设备完好,洁具、按钮无损坏;

(四)门窗、建筑内(外)墙面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或粉饰;

(五)贮粪池密闭,粪便不满溢。

第二十一条 公共厕所保洁服务,应当由保洁服务管理单位负责,明确保洁员职责,落实责任,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实现精细化管理,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示对外开放时间;

(二)便器内无积便、尿碱;

(三)厕内无蛆、无蛛网、无异味;

(四)墙面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放等现象;

(五)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

(六)“四净三无两通一明”标准,即:地面净、墙面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八)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清除、倾倒废弃物;

(九)定期检查维修设施设备,并做好检查、保洁、消毒等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重点旅游城市、大滇西旅游环线沿线城市、省级特色小镇公共厕所达到“三无三有”标准,即:无粪便、无臭味、地面无水渍,有手纸、有洗手液、有香薰。

第二十三条 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公共厕所的水、电供应,水电价格应当按照居民用水用电标准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影响公共厕所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共厕所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好公共厕所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共厕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厕所量化考核考评机制,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加强对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清扫保洁、服务质量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

第二十六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要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将城镇公共厕所(旅游厕所)精准点位、开放时间、厕所数量、服务标准等信息内容录入“一部手机游云南”APP和城市公共厕所云平台,实现公共厕所电子地图、位置查询、信息服务、游客满意度评价等便捷查询和动态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对公共厕所管理有效、服务到位、卫生环保、“三无三有”和“四净三无两通一明”等方面,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公共厕所管理较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公共厕所管理脏乱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厕所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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