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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单位、企业:
《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2020年度第16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可靠性,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权限明确的相应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是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新建、改扩建及加固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时抗震设计安全性进行的审查,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件后的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可与初步设计审批并联同步进行,作为施工图设计与审查、施工与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以下新建、改扩建及加固房屋建筑工程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适用高度(层数)、体型规则性以及其他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高宽比等抗震安全相关重要指标超出现行规范、规程限值较多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采用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以外的结构体系(结构型式)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或者新材料的建筑工程;
(四)抗震设防分类为特殊设防类(甲类)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工程;
(五)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开展过地震小区划工作的高层建筑工程;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其他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也应严格执行抗震设防相关技术标准。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工程设计文件中应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并作为施工图审查重点审查内容之一。
第五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严格按照省政府行政审批权限管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受理审查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最新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为准。当同一个项目同时包含属于不同受理审查层级建筑工程时,由层级较高部门统一受理审批。
各地审查范围内审查难度较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建筑工程,可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六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精简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纳入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统一受理审批。审查程序为:
(一)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可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营商环境—工程建设项目专题服务区申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政策性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完善的全部内容。
(二)技术审查。正式受理后,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抽取3名以上精通、熟悉相应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专家组进行复核。
(三)审批核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书》和经专家组复核确认修改合格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报告》及回复意见,在行政审批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核发《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
第七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报告》;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件;
(五)电子资料(包括建筑和结构初步设计图纸、完整的结构计算模型和数据及其它相关资料,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还应包括隔震减震设计专项资料等)。
第八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抗震设防依据和抗震设防标准;
(二)抗震概念设计、性能目标和基本要求,主要结构布置;
(三)建筑、设备及其他专业设计与结构设计的协调,以及各专业设计内应该包括的抗震设计内容;
(四)所用的计算软件、力学模型、技术参数的设定、关键部位结构构件的计算分析等是否符合结构实际受力情况,结构抗震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主要抗震构造措施及结构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
(六)场地勘察成果及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地基和基础设计方案及处理措施;
(七)相关的抗震试验数据、研究成果和特殊参数取值,可能存在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内容:
(一)总评。对抗震设防标准、建筑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场地评价、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作简要评定。
(二)问题。对现阶段设计成果中尚存在的影响工程结构抗震安全的主要技术问题应明确指出,并提出便于施工图设计及审查阶段执行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目标)。
(三)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
审查结论“通过”,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抗震措施和性能设计目标基本符合要求;对专项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勘察设计单位应进行修改完善、明确其落实方法,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由原审查专家组组长确认。
审查结论“修改”,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建筑和结构的布置、计算和构造不尽合理、存在明显缺陷;对专项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由原审查专家组确认。
审查结论“复审”,指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的工程方案均需大调整。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条 审查意见由专家组负责向建设、设计、勘察等有关单位解释。有关单位对审查结论或意见有异议时,可申请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审。
建筑工程项目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果确须修改或调整时,应提供修改方案及修改前后主要抗震指标和性能的对比说明,由原专家组复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当存在涉及工程结构抗震安全的重大修改时,应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一条 省、州、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成员应由长期从事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抗震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经专家所在单位推荐,省、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选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聘任。州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职责:受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查,为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及震后震害科考调查、震后房屋应急评估等工作;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专家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审查程序,科学、客观、公正、严谨履行审查职责,严把技术审查质量,并对审查意见负责。不得私自以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未经授权的抗震设防审查或其他无关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本人或所在单位与相关利害方存在隶属关系或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时,应主动回避。专家委员会委员因工作疏忽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责任事故或严重审查质量问题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抗震设防质量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应对报审资料中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完整性负责,如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有关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取得《批准书》的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通过。属于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且未取得《批准书》的建筑工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相关手续。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监理,保证监理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将抗震设防质量纳入工程质量验收内容,重点核验减隔震装置质量、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及时制修订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业务手册、办事指南等,统一、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加强对各州、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批后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每年度开展专项检查,对施工图设计与审查阶段抗震设防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施工阶段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重点检查随意变更设计、不按抗震设防标准要求设计、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云建抗〔2004〕9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