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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机构)及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管理和认定办法》的通知

云商规〔2020〕4号

各州(市)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企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文件精神,服务于国家“一带一路”、“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和我省打造健康生活目的地的发展规划,引导和推动我省中医药服务贸易加快发展,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修订出台《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机构)及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管理和认定办法》。

请各州(市)商务局、卫生健康委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20年7月3日前,联合推荐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机构)和服务出口基地(三者可重复,数量不限),共同促进我省中医药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全省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可进行申报,沿边境、能提供中医药服务贸易(有境外人员就医)的州(市)卫生健康委应推荐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申报材料1式3份,部分企业(机构)可直接申报。

联系人: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 王亚娟/王兵

联系电话:0871-63210059/63210538

邮编:650011

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75号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重点企业

(机构)及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

管理和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文件精神,服务于国家“一带一路”、“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和我省打造健康生活目的地的发展规划,引导和推动我省中医药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根据《商务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药服务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领域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关于“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推动中医药海外创新发展”试点任务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机构)及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规范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机构)及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的认定范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及管理措施。

第三条 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机构)及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的认定由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机构)及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的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或机构(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行政审定、行业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机构)是指通过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服务贸易模式在境内外向境外消费者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贸易行为的项目及企业(机构),包括中医药医疗保健类、教育培训类、科研类、产业类、文化类和其他类。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是指以中医药相关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和文化等领域服务出口为特色的中医药企事业机构。具体可为各级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公立或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独立设置的中医药院校及中医药科研机构、中医理论指导下的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中医药出版单位或中医药企业、中医药服务远程诊疗机构等,以及上述机构(或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中医药服务点或分支机构。

第六条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稳定的消费群体,发展潜力较强,消费需求不断扩大;

(三)服务产品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潜力,不断改进服务产品,提升产品附加值;

(四)已经签订对外合作协议;

(五)已经在境外设立机构或合作机构,开设办事机构,或已经列入计划和方案,正在准备和组织实施的;

(六)具备必要的人员、资金、设施等项目实施条件。

第七条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企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其提供服务相匹配的条件,包括场地、设备、技术、人员、资金等;

(三)有相对稳定的业务渠道和需求市场;

(四)具有明确的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目标、规划设计以及相关保障措施;

(五)享有良好的服务品质、社会信誉和企业品牌;

(六)已经与境外相关机关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或被国际组织和境外机构认证认可;

(七)已经在境外注册公司(机构),设立合作机构,或已经列入计划和方案,正在准备和组织实施的。

第八条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及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企业(机构),应具备如下业务标准:

(一)中医药医疗保健类

重点项目标准:境内开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年接待境外患者达到300人次,或年医疗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30万美元。

重点企业(机构)标准:境内或境外开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年接待境外患者达到500人次,或年医疗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

(二)中医药教育培训类

重点项目标准:中医药学历教育(专科及以上)境外生年招生人数达到30人,或短期培训境外生年招生人数达到60人次,或年教育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

重点企业(机构)标准:中医药学历教育(专科及以上)境外生年招生人数达到60人,或短期培训境外生年招生人数达到100人次,或年教育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

(三)中医药科研类

重点项目标准:开展对外中医药科研服务,年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

重点企业(机构)标准:开展对外中医药科研服务,年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

(四)中医药产业类

重点项目标准:企业年销售额达2亿人民币以上,其中年开展中医药产业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

重点企业(机构)标准:企业年销售额达4亿人民币以上,其中,年开展中医药产业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

(五)中医药文化类

重点项目标准:年开展中医药文化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

重点企业(机构)标准:年开展中医药文化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

(六)其他类

重点项目标准: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中介服务、信息服务或电子商务服务等年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

重点企业(机构)标准: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中介服务、信息服务或电子商务服务等年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

第九条 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境内或境外基地建设符合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符合中医药服务出口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中医药企事业机构;

(二)按规定在“商务部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统计监测系统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子系统”中如实及时填报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数据;

(三)在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文化等方面稳定持续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具有一定的出口规模,服务产品特色优势突出,具备发展中医药服务新业态新模式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配备专职服务贸易工作人员,具有完成基地建设工作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优良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有稳定的消费群体,消费需求不断扩大,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具备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具有国际市场开拓潜力;

(六)具有明确的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目标、规划措施以及相关保障措施;

(七)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八)基地建设工作负责人应具备相关行业认可的专业学历、技能或相关行业管理经验。

第十条 兼有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企业(机构)及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业务开展的,可以同时申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公布年度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机构)及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认定时间及安排。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中医药服务贸易项目、企业(机构)及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申请认定的,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申报书》、《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企业(机构)申报书》、《云南省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协议、合同、认证认可证书复印件等;

(五)能够反映申报单位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的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荣誉证书、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初审汇总,组织中医药、服务贸易等领域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结果经公示后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项目、企业(机构)及基地,由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颁发《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证书》、《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企业(机构)证书》及《云南省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证书》。


第四章 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在运营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在申报过程中有虚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已认定为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机构)及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的,发现其有虚假申报行为的,取消其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机构)及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机构)及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通过认定的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机构)及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凭认定证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并优先享受国家和云南有关支持服务贸易的政策,并推荐申报商务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认定国家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及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5年制定发布的《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机构)管理和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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