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切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紧紧围绕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四统一”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通过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谋划。对标对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强统筹、周密部署,协同推进、同向发力,不断推进审批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便捷化,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高效。
2.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的难点、堵点和痛点,坚持“刀刃向内”,实施分类管理,强化部门协同,联通信息孤岛,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减时限、减程序、减费用,不断放大“放管服”改革成效。
3.坚持便民利民。积极开展平台再造、流程创新,推动政务管理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制度完善与“互联网+政务服务”齐头并进,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智能化水平,推动全省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为企业和群众更好更快办事提供便利,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增强公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4.坚持于法有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依法审批,实行重大改革举措与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同步,推动改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度完善、长期管用,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防范化解风险、巩固改革成果。
(三)改革内容
1.改革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保密、军事、核工程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2.改革流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
3.改革事项:覆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最大限度实施“多审合一”和“多评合一”。
4.审批时间:包括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和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以及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环节事项办理时间。
(四)工作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政府投资项目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昆明市、曲靖市审批时间:政府投资项目不超过10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项目不超过70个工作日);小型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以及开展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开放)园区内项目审批时间进一步缩减;初步建成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省、州市两级审批制度框架体系。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系统以及省有关系统平台实现互联互通。2020年底,基本建成覆盖省、州市、县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五)精简审批环节
1.减少审批事项和简化办事材料。对照法律法规依据,分类梳理各地各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减少审批前置条件,简化办事材料。2019年5月15日前,各部门要梳理并提出所有审批事项的处理意见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底前,完成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一张清单”。(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2.下放审批权限。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授权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并做好培训指导工作。(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3.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2019年5月底前,要确定合并审批事项目录,制定并实施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等。(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4.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2019年5月底前,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梳理并提出能够采取内部协作方式、由审批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不再由申报单位逐一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的事项,经省及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编制内部协作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5.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取水许可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有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进一步精简施工图审查环节(或缩小审查范围),积极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改革。(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人防办、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云南电网公司)
(六)规范审批事项。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尽快全面梳理各地各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对精简、下放、合并和转变管理方式后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制定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必须统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定审批时限、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情况等,并明晰有关法律依据,于2019年5月15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编制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于5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对纳入目录清单的审批事项,要规范申报表格,精简办事材料,并制定办事指南,提高办事便利度。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七)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各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内部流转、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含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有关阶段办理或与有关阶段并行推进。2019年5月底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并联审批管理办法。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八)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分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两大类细化项目分类,制定具体的审批流程图;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并参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制定审批流程图。审批流程图要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包括全流程总审批时限以及各审批阶段、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并于2019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九)实行联合审图。积极推进“多审合一”,将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审核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统一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报审批部门备案。2019年5月底前,要制定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人防办,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进行联合测绘。2019年5月底前,要制定房屋建筑工程联合测绘实施办法。逐步完善综合技术规程,统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省直有关部门提出本部门竣工验收监管所需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规程。(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一)推行联合验收。2019年5月底前,要制定并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单位统一向牵头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牵头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进行联合验收。各部门根据统一的竣工验收图纸,按验收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核验意见;牵头部门根据核验意见,向建设单位统一出具联合竣工验收意见。(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二)开展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11项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有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有关建设要求。2019年5月底前,省直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地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和实施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等。(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管委会)
(十三)建立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明确适用类型、范围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属于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2019年5月底前,要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等。(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四)尽快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建设覆盖省、州市、县三级的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横向覆盖本级有关部门,纵向对接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一部手机办事通”无缝衔接,互联互通。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做到“系统之外无审批”。开发“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功能,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审批管理系统纳入我省与建设银行签署的“云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合作协议”框架,系统后期运行维护纳入云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管理体系。2019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初步建成涵盖省、州市两级的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2019年12月底前,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云南等有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系统建设协调单位: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
四、完善审批管理体系
(十五)建立“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机制。统筹整合各类规划,依托云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建立线上运行的多部门协同机制和数据更新机制,逐步形成“多规合一”成果共享共用、规划编制与实施跨部门协同,2019年6月底前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支撑。(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六)实施“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县级以上政府要整合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有关服务窗口,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在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题办事区,做到“一张表单”申报,实现线上线下“一个窗口”统一收件、出件。2019年5月底前,各地要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规程,规范运行规则,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咨询、引导、代办等服务规定,强化“一个窗口”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七)利用“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牵头单位统一制定本阶段各环节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将所有事项所需材料进行整合,制作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每一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2019年5月底前,由省及各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审批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并予以公布。(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八)健全“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分级负责、统一监管”的行政审批效能监管体系,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各部门重点、难点问题。完善“周调度、月通报、季分析、年考评”工作机制和首问负责、投诉问责、倒查追责的责任追溯体系,实现行政审批全流程、全要素跟踪监管。(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大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2019年12月底前,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基本完成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建立统一的监管方式
(十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9年6月底前,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检查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杜绝“以审代管”。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相应责任。(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6月底前,要建立并实施红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当列入红黑名单的情形。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与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记录在案,严格监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规范中介服务。2019年6月底前,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中介服务实行服务时限、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三承诺”管理。按照国家建立健全网上中介服务平台要求,依法规范中介机构选取工作,加强全省行政审批“中介超市”应用,提高中介机构集中入驻度,实行公开选取、服务竞价、合同网签、成果评价、信用公示和跟踪服务,对中介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管。网上中介服务平台与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十二)提升市政公用服务水平。2019年6月底前,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报建报装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与施工许可阶段同步推进,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有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项。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服务,主动告知服务流程,提供技术指导,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服务环节、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实行服务承诺制。各地可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推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云南电网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改革工作的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建立专门机构,强化责任担当,组织人员队伍,细化工作方案,按时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落实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安排预算资金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运维等资金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十四)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实行改革进展月报制,定期了解各地改革情况,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改革进展情况,指导并帮助解决各地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对有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2019年5月上旬,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范围。(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十五)加强督促检查。2019年6月底前,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办法,对全省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并定期通报。各地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予以严肃问责。加大改革公开力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将改革实施方案、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措施、评估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度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十六)做好宣传引导。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改革措施、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牵头单位:省新闻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附件: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