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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
一、不准欺骗或者胁迫游客购物
二、不准拒绝受理游客退货换货
三、不准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
四、不准诱骗推销不合理高消费
五、不准在景区及门口违规摆摊设点
六、不准向游客叫卖兜售商品和服务
七、不准擅自变更行程影响游览
八、不准签订虚假合同逃避监管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