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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优化政务服务,简化办事流程,规范行政裁量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6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27项行政许可事项。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进行变相审批;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下放部门要与承接部门做好交接工作,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对调整为行政确认和备案的事项,实施部门不得再以行政许可方式实施,要加强业务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简化办理手续,方便群众、企业网上办理;对调整行使层级和审批权限的事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优化办事流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审批服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依据职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要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要求,及时对调整事项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进行动态调整和重新公布,积极推行“直接受理”、“马上办”、“最多跑一次”。省直各部门要加强对州、市、县、区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各地各部门须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本地本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调整工作落实情况报本级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汇总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7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