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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级机构改革后,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承担。为进一步规范向省人民政府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停止使用,不再接收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已经通过系统报备的2019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以书面形式报备。
书面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备案说明,一式三份报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时一并提交电子版。各州、市人民政府备案报告使用“×府文备〔××××〕×号”发文字号,省直各部门备案报告沿用“×规备〔××××〕×号”发文字号。省政府办公厅出具备案意见使用“云政办备〔××××〕×号”发文字号,加盖“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请认真做好工作衔接,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全面、及时和规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