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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规范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各州、市人民政府对县级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各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县级政府进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履行的水土保持职责、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标情况,主要包括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保护和综合监管等方面内容。考核内容按照《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表》执行。
结合《云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确定的规模任务,确定下达各州、市人民政府年度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目标。
第六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年度评估、每5年为1个考核周期,2019年为第1个评估年,2020年为第1个考核年。考核评估工作在评估年份和考核年份当年3月部署安排,次年组织实施。
评估年份以考核平时工作为主、年终复核为辅的方式完成年度评估,各州、市人民政府于评估年的次年3月底前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自评报告及有关支撑材料报省考核工作组,由省水利厅牵头汇总后于评估年次年5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考核年份省考核工作组对自评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结合水土保持监测数据以及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完成对各州、市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由省水利厅牵头汇总后形成考核结果,并于考核年次年6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至80分(含)为良好,80分以下至60分(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通报,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运用:
(一)考核结果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中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交由省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对各州、市人民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三)对认真履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州、市,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水土保持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州、市,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对履职不到位的、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参与考核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对本办法及考核指标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