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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日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厅字〔2018〕63号

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属有关事业单位,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1号)、《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2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监督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国家级公益林审核、报批,组织实施省级公益林划定,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云南省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云南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有关标准。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的划定、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报经批准后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和草原产业云南省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和监督生态定位站和生态体系建设。

  (十)指导云南省自然资源公安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队伍,指导相关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省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和外事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绿化,保障生态安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参与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建设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四条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安全、日常外事、保密、信访、督查、档案、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承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提出生态建设、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提出林业和草原法制建设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承担“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承办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三)生态保护修复处。承担森林、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起草荒漠化防治、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承担云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批准后监督执行。承担林地有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天然林、公益林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有关工作。

  (五)草原管理处。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退耕(牧)还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六)湿地管理处。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提出云南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八)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有关工作。

  (九)林业草原改革与产业发展处。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及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

  (十)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指导国有林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十一)规划财务处。研究提出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林业和草原生态扶贫、相关生态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监督中央和省级林业和草原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监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行业会计核算和规费。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负责统计信息工作、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处。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和监督生态定位站和生态体系建设。负责林业和草原宣传、教育有关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处。负责林业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涉及行政审批的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办理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承担省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承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办理出省植物检疫证书。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行政编制116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11名)。设局长(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1名(正厅级),副局长4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督查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副主任2名)。

  第六条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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