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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美丽乡村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函〔2019〕143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美丽乡村评定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美丽乡村评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努力将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9〕23号)精神,学习借鉴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扎实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评定对象

行政村或规模较大的自然村(统称村庄)。

二、评定内容和条件

(一)产业兴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产业规模化、绿色化、专业化、组织化、市场化水平高,“一村一品”基本形成,“双绑”机制有效建立,有稳定的村集体经济收入,产业基础设施完善,带动农户增收明显。

(二)生态宜居。村庄山清水秀,田园清洁,水源保护达标,河湖水质达标,宜林宜草荒山荒坡全面绿化,生态保护措施完善。村落规划布局合理,民居建筑风貌协调、具有特色。村庄保洁制度健全,垃圾污水有效治理,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三)乡风文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遵纪守法,邻里和睦,尊老爱幼,风气和善,婚丧事从简,文体活动持续有效开展。

(四)治理有效。村级党组织坚强有力,村组干部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村民会议制度健全,“四议两公开”有效执行,村规民约规范管用,矛盾纠纷化解及时,治安秩序良好。

(五)生活富裕。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医疗和养老保险应保尽保,住房安全适用,卫生户厕基本普及,进村入户道路通畅,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评定:一是所在行政村未脱贫出列。二是未达到农村人居环境1档标准。三是近2年来有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现象,如遗弃子女、不赡养父母、家庭暴力等。四是近2年来有重大安全事故或事件发生,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环境安全破坏事件等。五是近2年来有治安突出问题,如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涉黑涉恶、黄赌毒盗拐骗等违法犯罪、宗教恶势力和非法宗教活动等。

三、评定程序

(一)统一标准、按分定级。美丽乡村评定采用统一标准,包括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5个方面36项指标,总分100分(详见附件)。按照得分高低分为省、州市、县三级美丽村庄,90分(含)以上为省级美丽村庄,80(含)—90分为州市级美丽村庄,70(含)—80分为县级美丽村庄。

(二)村级申报、分级审核。由行政村组织所属自然村根据评定条件和评分标准开展自评,自评分70分(含)以上且符合评定条件的,由行政村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统一申报。乡、县、州市逐级对申报村庄进行审核后,由州市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评分70分(含)以上的村庄报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评分90分(含)以上的村庄进行实地核查,对评分90分以下的村庄进行书面审核,提出省、州市、县级美丽村庄建议名单。

(三)统一公布、分级授牌。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美丽村庄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核查,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参评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议名单报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公布。省、州市、县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对省、州市、县级美丽村庄授牌。

四、结果运用

省财政对省级美丽村庄给予一次性奖补,用于巩固和提升完善建设成果。各州、市、县、区对本级美丽村庄给予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美丽乡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合力做好评定工作。各州、市、县、区要把美丽乡村评定工作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动员,确保评定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严肃评定纪律。申报村庄要客观真实填报申报资料,各州、市、县、区要按照评分标准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公开公平公正开展评定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有关村庄当年申报资格和评审结果,3年内不得参评,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跟踪管理。按照“谁授牌、谁管理”的原则,每2年对美丽村庄进行1次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美丽村庄称号。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美丽乡村建设和评定活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营造建设美丽乡村的浓厚氛围。

附件:云南省美丽乡村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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