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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有效防范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安全生产风险,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以下简称民爆物品各环节)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生产工作
(一)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联动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等精神,切实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建立信息沟通、工作衔接联动机制。各级政府要对涉及民爆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工业和信息化(国防科工)、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履行民爆物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通报事故情况和处理意见、研究工作措施,适时开展专项或联合检查,推动民爆物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促进全省民爆物品安全健康发展。
(二)加强民爆物品危险源(点)规划布局工作。各级政府要严格民爆物品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将民爆物品各环节从业单位(以下简称民爆从业单位)的危险源(点)选址纳入城乡规划布局范围,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从严控制新增危险源(点),逐步减少危险源(点)的数量。强化民爆物品危险源(点)安全红线管控,严禁在其外部安全距离范围内规划建设建筑设施。推进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配送、爆破作业的有机衔接,鼓励民爆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发展,加大数码电子雷管、现场混装系统等民爆物品的推广力度,提高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管理的信息化、科技化水平,提高民爆从业单位本质安全水平。
二、认真落实民爆物品各环节安全管理措施
(三)严把民爆物品项目建设安全关。依法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强化对民爆从业单位民爆物品建设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和安全评价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凡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许可资质或同意其投入使用。民爆物品生产线、现场混装系统等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对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的储存仓库建设项目,储存量大于5吨的储存仓库,必须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进行设计、建设、管理;储存量小于5吨(含5吨)的储存仓库设计、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
(四)严格民爆物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持有在有效期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生产民爆物品。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在线人员和在线药量有关规定,严禁在生产线上添加不合格品或废品,规范产品编码和标识,加强专用设备维护保养。进一步推动民爆物品行业智能制造,工业炸药制药、乳化、敏化、装药等关键设备要全面实现联动联控和安全联锁,工业雷管装填、装配等工序要实现人机隔离和自动化控制。不断提高现场混装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现场混装系统专用生产设备、专用运输车辆的监控检查和维护保养,严禁利用现场混装系统生产包装型工业炸药。
(五)严格民爆物品和硝酸铵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在本省范围内销售民爆物品和硝酸铵的企业,要按照规定及时将销售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等信息向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严禁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单位销售和变相销售民爆物品或硝酸铵。销售民爆物品或硝酸铵要按照规定认真核查《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单位资质和有关人员信息等资料,严禁将民爆物品或硝酸铵销售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法定手续不齐全的单位。
(六)严格民爆物品和硝酸铵购买环节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申请购买民爆物品、硝酸铵单位所提交的合法使用等证明材料的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凡是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律不得核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硝酸铵等民爆物品原材料,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购买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购买民爆物品。购买民爆物品和硝酸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购买情况向县级公安部门进行备案。鼓励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就近就便购买本地企业生产的民爆物品,降低运输安全风险。
(七)严格民爆物品运输和装卸环节的安全管理。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在全省范围内运输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民爆物品运输全过程动态监控。经道路运输民爆物品的企业和专用车辆,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严格遵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运输民爆物品要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规定的行车时间和线路行驶,严禁超载,严禁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同车运输,严禁进入人口稠密区域,途中避免停留住宿,严禁“一车多证”、“一车多库”和途中装卸货。民爆物品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和装卸点所在单位制定的装卸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运输性质相抵触民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在同一场地装卸。
(八)严格爆破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专用仓库、爆破施工机械及专用检测设备等安全条件的审查。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要求,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严禁转包、分包爆破作业项目,严禁不具备爆破作业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严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同时受聘于2个或2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全力推进爆炸物品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加强民爆物品末端管理,如实记录领取、发放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使用人员的身份信息,严禁私自存留、转移和变卖民爆物品。
(九)严格民爆物品储存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国防科工)、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专用储存仓库的安全监管。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7),加强民爆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民爆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库区巡查等制度,充分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等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爆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确保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账账相符,严防民爆物品丢失、被盗。对于变质失效、过期以及安全性能不确定的民爆物品,应按照规定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严禁超量储存民爆物品或将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同库存放。严禁违反规定携带火种、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子设备进入库区等行为。对于爆破作业现场当日剩余民爆物品的退库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三、全面提高民爆物品安全监管效能
(十)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条件,落实安全监管经费,保障履行监管职责相应的执法与应急装备,确保民爆物品各环节安全监管体系运行平稳、有效。
(十一)建立健全民爆物品信息管理平台。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涉及本系统民爆物品安全监管的信息管理平台,并适时整合现有的民爆物品从业单位信息、流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有关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一网共建、共享共用。
(十二)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民爆物品行业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将民爆从业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落实失信惩戒措施,约束民爆物品市场不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安全基础薄弱、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缓慢以及发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事故的民爆从业单位要依法依规实施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有关资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