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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授权委托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对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监管、对云南省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请示》(云国资法规〔2019〕2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推进我省综合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全力完成县域高速公路“能通全通”工程建设任务、助力全省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交通运输厅对省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再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解除省国资委、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省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管理关系。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16号)有关规定,请省国资委依法依规授权委托省交通运输厅履行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管职责,委托监管期限为3年。
二、请省国资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做好划转移交工作,完善委托监管手续,请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