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省政府文件
【字体: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从本省指定道口运入生猪及生猪产品的通告

云政规〔2019〕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跨省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切实防范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4号)等规定,现就从本省指定道口运入生猪及生猪产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运输生猪及生猪产品进入本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等材料,从指定道口运入,并接受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防疫监督检查,包括查证、验物、消毒及信息登记追溯等,检查合格并取得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省。

  二、下列道口为本省指定运入生猪及生猪产品的省境道口:G60沪昆高速富源县胜境关道口(胜境关收费站)、G78汕昆高速罗平县金鸡道口(金鸡收费站)、G56普宣高速宣威市宝山道口(宝山收费站)、G5京昆高速永仁县方山道口(方山收费站)、G80广昆高速富宁县富宁道口(富宁收费站)、G4216丽攀高速华坪县荣将道口(荣将收费站)、S79毕镇高速镇雄县镇雄东道口(镇雄东收费站)、G85渝昆高速水富市水富道口(水富收费站)、G7611都香高速昭阳区守望道口(中水收费站)。

  三、凡未从指定道口运入生猪及生猪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同公安部门或交通执法部门进行劝阻;不听劝阻强行运入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今后本省若调整运入生猪及生猪产品指定道口,由省农业农村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政府网
微信 微博 电脑版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政协云南省委员会 |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检察院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公众号 微博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