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云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名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公布。
有关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32号),按照搬迁改造时间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如期完成搬迁改造任务。
一、压实工作责任。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是适应全省城镇化快速发展、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有关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履行工作职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推动作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有关州、市要围绕实施就地改造、搬迁入园、关闭退出“三个一批”,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安排、职责分工、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督促搬迁改造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形成工作合力。
二、妥善化解风险。有关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政策措施,充分研判、及时协调解决搬迁改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对措施。要认真做好社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关闭退出和搬迁入园项目信息,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妥善化解各类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三、落实政策措施。有关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办发〔2017〕77号和云政办发〔2017〕132号文件要求,强化安全环保监管,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要细化落实财税、信贷、土地、审批等有关支持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共同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报送1次进展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定期组织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甚至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地区、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