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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丽江市、怒江州、迪庆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云南省加强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加强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生态保护要求,加快推进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以下简称三江并流遗产地),是指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审议通过的2010年边界细化后的特定区域,包括高黎贡山、白马—梅里雪山、老窝山、云岭、老君山、哈巴雪山、千湖山、红山8个片区。
第三条 三江并流遗产地所在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区域内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三江并流遗产地保护区的勘测定界、设立界桩和公示牌等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对三江并流遗产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江并流遗产地内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由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规定的责任分工,履行三江并流遗产地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三江并流遗产地所在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三江并流遗产地内开发强度,防止过度开发建设。在三江并流遗产地内,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严禁增建其他工程设施。经过批准的各类建设活动应当与三江并流遗产地保护内容相协调,严禁破坏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环境景观,严禁污染环境。
第六条 严禁在三江并流遗产地内进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毁林开荒、围湖造田、建墓立碑、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破坏自然遗产资源和环境的活动。
第七条 严禁在三江并流遗产地内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对三江并流遗产地内已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依法限期退出。
第八条 三江并流遗产地内拟建的缆车、索道、等级公路、铁路、大型水库、电力设施等对遗产地突出普遍价值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工程项目,需在项目批准建设前6个月将项目选址方案按照要求报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三江并流遗产地内已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按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从严管理。
第十条 三江并流遗产地严格执行《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规定,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履行有关手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严禁在三江并流遗产地内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三江并流遗产地所有新增中小水电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6〕56号)要求,规划及项目核准审批均应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遗产地内符合规划、已核准建设的中小水电项目,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做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环保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三江并流遗产地的生态保护和治理修复,对受到破坏的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开展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遥感监测系统,实现三江并流遗产地省、州市、县三级长效动态监测机制。
第十四条 省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三江并流遗产地资源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主要包括:
(一)管理机构履职尽责与能力建设;
(二)配套管理制度建设;
(三)三江并流遗产地突出普遍价值和核心资源保护,资源环境监测与科研;
(四)保护管理规划编制与实施;
(五)旅游活动管理、建设活动管控以及其他威胁突出普遍价值重要因素的管理;
(六)遥感监测问题及核查处理情况;
(七)社区参与协调发展;
(八)遗产展示、宣传与教育。
第十五条 三江并流遗产地所在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三江并流遗产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省监委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三江并流遗产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履责不力、弄虚作假、敷衍应付、失职失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及时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