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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日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8年8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服务效能,进一步推进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准确把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方向,以增强乡镇干部宗旨意识为关键,以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为重点,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有效提升乡镇政府服务水平,为推动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坚持改革创新,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以法治思维推动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回应民生诉求,为人民群众提供精准有效服务;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协调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方式更加便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乡镇政府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二、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

(一)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乡镇政府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服务:巩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改善乡村教学环境,保障校园和师生安全,做好控辍保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帮扶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推动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社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创业扶持等劳动就业服务;做好公共卫生、基本医疗、计划生育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服务;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和优抚安置政策,为保障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维护农民工、“三留守”人员、困境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权益等基本社会服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强对古村落、古树名木、历史文化村镇、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推动全民阅读、数字广播电视户户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乡镇政府还要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人民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基本经济权益保护、防灾减灾、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矛盾纠纷化解、扶贫济困、未成年人保护、消防安全、农村危房改造、国防动员等其他公共服务。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特别是要把扶贫开发、扶贫济困等任务列入清单,明确服务对象和要求。

(二)强化乡镇政府脱贫攻坚职能。坚持以脱贫攻坚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落实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做好贫困人口的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聚焦深度贫困乡、村,紧盯脱贫目标,逐村逐户确定脱贫时序,制定脱贫计划,确保实现“两不愁、三保障”。支持引导贫困村、贫困户自主确定脱贫项目,抓好项目申报和实施,全面参与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强化易地扶贫搬迁服务,支持安置点发展物业经济,增加搬迁户财产性收入,支持安置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和迁出区生态修复。积极推动贫困村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不断提升村级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规模化,巩固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攻坚成效。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拓展农民增收渠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三)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按照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外,对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类事项依法下放乡镇政府,重点扩大乡镇政府在农业发展、农村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扶贫济困等方面的服务管理权限。有序推进扩权强镇改革,大力发展一批经济实力强、辐射范围广、带动效应好的经济发达镇、中心镇、重点镇。强化乡镇政府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及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参与权和建议权。县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任务转嫁给乡镇政府,确需乡镇配合或委托乡镇承办的有关事项,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赋予乡镇必要的管理权限,并提供相应保障。依法制定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的具体办法,明确下放事项、下放程序和法律依据,确定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确保下放权力接得住、用得好。

(四)推进乡镇行政执法改革。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开展综合执法。对基层发生问题频率高、需要较强专业技术支撑的市场监管等领域,可按区域设置执法派出机构,推进综合执法向乡镇延伸。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强化乡镇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各类执法队伍的统筹。探索建立乡镇综合执法机制,派驻乡镇的各类执法队伍统一由乡镇党委、政府指挥调度,机构和人员纳入乡镇日常管理考核,执法队伍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五)理顺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乡镇事业单位实行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强化乡镇政府对隶属上级业务部门、面向乡镇服务事业单位的统筹协调。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实行限额管理,在限额内统筹综合设置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机构上下对口等理由,要求增加乡镇机构和人力资源配置,县级机关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乡镇编制。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确保责任和人员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优化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

(一)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按照区域覆盖、制度统筹、标准统一的要求,打破城乡界限,加快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进程。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为基本依据,结合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统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统筹县域乡村建设空间、生态空间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体系,加强中心镇、重点镇和特色小镇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促进服务资源高效配置和有效辐射。加大公共资源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倾斜力度,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完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推动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制定我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体系的引导约束机制。

(二)健全乡镇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机制。全省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支持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社会事业发展,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和小城镇。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属于县级以上政府事权的,应足额安排资金,不得要求乡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对承担超出乡镇行政区域范围提供服务的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县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并提倡和鼓励乡镇间的共建共享。健全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加大财力下沉力度,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协调发展。

(三)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县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结合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实行差别化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县(市、区)政府要强化统筹所辖乡镇协调发展责任,全额保障乡镇工资、运转和基本民生支出,帮助弥补乡镇财力缺口。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贫困乡镇的支持力度。建立财政激励机制,对经济较发达乡镇、特色小镇、吸纳人口较多或税收贡献较大的乡镇实行财政奖励政策。各地区可明确一定时期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以及新增财政收入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给予乡镇支持,对税收收入可采取核定基数、增收分成等方式,调动乡镇增收积极性。对于发展较落后的乡镇,特别是贫困乡镇,要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可根据重点工作实绩,实施以奖代补,赋予乡镇适宜的自主财力。增强乡镇预算编制的独立性,硬化乡镇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规范经费支出,强化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严禁乡镇举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保证财政收支平衡。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全覆盖。

四、进一步创新乡镇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一)建立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完善群团组织承接乡镇政府职能的有关办法。厘清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边界,推动基层行政事务、群众自治事务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事务分离。全面清理和废止乡镇政府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的行政责任书,改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给予保障。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村干部待遇保障机制,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合理增长机制。健全城乡社区治理机制,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加强网格化管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乡镇公共服务提供中的作用。推动乡镇政府加强政策辅导、注册和办公场所协助、项目运作、人才培训等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民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依法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社会捐赠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或捐助等方式参与乡镇公益事业发展。加强乡镇政府对各类服务提供主体的统筹协调和有效监管。

(二)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公共平台建设,对适宜采取市场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尽可能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县(市、区)政府根据乡镇不同需求,制定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及长期购买服务计划,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完善购买服务招投标、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方式。鼓励和引导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与个体工商户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提高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依托统一的基层党建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政策落地。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政务服务一网办通、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等“六个一”行动,以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系统为支撑,采取“乡镇前台综合受理,县乡(镇)后台分类办理,乡镇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流程。推动县乡(镇)之间、县级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构建面向公众的一体化在线公共服务体系,并为贫困乡镇建立信息化综合服务点。扩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的数量和种类,简化办理程序。加强政务服务网络无障碍建设,推动乡镇公共服务向智慧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推进乡镇为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打造方便基层群众、服务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平台。

(四)健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评价机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监督评价方面作用。着力完善科学有效的群众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建立乡镇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和乡镇政府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坚持乡镇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常态化、全覆盖。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推行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重要会议旁听制度,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情况和建议的“直通车”制度。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制度,完善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作用,及时发布乡镇政府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及时收集掌握公共服务需求信息,随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

(一)切实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乡镇党委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坚决贯彻落实。加强对乡镇政府的领导,支持乡镇政府依法行使职权,扎实开展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党委自身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大抓村力度,严肃党组织生活,严格党员教育管理,切实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落实党的政策、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推进乡村振兴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符合乡镇工作特点的干部管理制度,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良性机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特别要加强贫困乡镇领导班子建设,确保贫困乡镇党政正职稳定,注重选拔扶贫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进入乡镇领导班子。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人才向乡镇流动的政策支持体系,把到农村一线工作锻炼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有计划地选派县级以上机关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到乡镇任职、挂职,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乡镇公务员和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力度,有序推进乡镇之间、乡镇与县级机关之间干部交流。完善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聘用、职级晋升和职称评定方面的倾斜政策。注重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实行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将乡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州(市)、县(市、区)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建立乡镇干部轮训制度,加大乡镇干部培训力度,加强乡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培养。加强乡镇干部作风建设,健全完善乡镇干部管理措施,引导乡镇干部转变工作作风。完善乡镇干部职务行为规范,推行乡镇干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业绩评议制、失职追究制。建立健全容错机制,落实激励保障,充分激发乡镇干部干事创业活力。严格执行新录用(新招聘)乡镇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年最低服务年限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编制县乡层级管理制度。积极整合项目和资金,支持乡镇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改善乡镇干部职工基本工作生活条件。严格执行乡镇干部工作、考勤、病事假等制度。

(三)改进乡镇政府服务绩效评价奖惩机制。以乡镇政府职责为依据,结合不同乡镇实际,建立科学化、差别化的乡镇政府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创新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坚持绩效指标设定和目标管理相结合,推行一次性综合考核,清理取消职能部门对乡镇政府的单项考核。探索乡镇政府实绩“公开、公示、公议”等做法,建立健全县级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完善社会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办法,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注重考评结果的实际运用。对工作实绩差、群众满意度低的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严肃问责。统筹规范针对乡镇的评比表彰、示范创建等活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对乡镇设置“一票否决”事项。

(四)强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改革需要,按照《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对已公布的乡镇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行调整,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不断推进乡镇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乡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乡镇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和向社会公示制度。健全乡镇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县(市、区)政府对乡镇政府经常性指导和监督,发挥乡镇人大依法监督职能和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事项和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工作指导、政策支持和督促检查。各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建立督查机制,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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