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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云南省传统工艺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8〕6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文化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云南省传统工艺振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传统工艺振兴行动计划

省文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等部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25号)精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振兴传统工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本计划所称传统工艺,是指具有历史传承和民族或地域特色、与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主要使用手工劳动的制作工艺及相关产品,是创造性的手工劳动和因材施艺的个性化制作,具有工业化生产不能替代的特性,主要包括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一、重要意义

  传统工艺蕴含着中华民族的文化价值观念、思想智慧和实践经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振兴传统工艺,有利于传承和发展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有利于提高传统工艺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培养后继人才;有利于激发创造活力,传承濒危或退化的优秀工艺和元素;有利于发挥手工劳动的创造性,培育和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有利于扩大城乡就业创业,促进文化消费,实现精准扶贫,助推乡村振兴。

  我省的传统工艺历史悠久、门类繁多,在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传统工艺项目有近150项。我省是较早提出并实行以“金木土石布”民族民间工艺为核心业态,推动地方文化产业发展的省份。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对推动民族文化强省建设,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牌”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能力和水平,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使传统工艺走进当代社会,融入现代生活,充分体现手工劳动的创造性价值。

  (二)基本原则。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有机统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基本方针,让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得到新的广泛应用。尊重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守工匠精神,激发创造活力,促进就业增收,坚持绿色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传统工艺的传承创新能力、行业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以及对城乡就业的促进作用得到明显提升,形成一批传统工艺题材和产品品种,培育一批有较高设计和制作水平的知名品牌,培养一批有较强传承创新能力的人才队伍。公布省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30项,力争国家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达到14项以上,传统工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达到20人以上,传统工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达到130人以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达到5人以上,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达到100人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省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为基础,对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发展前景、有助于带动就业和精准扶贫的传统工艺项目,建立省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对列入省级振兴目录的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对濒危的项目予以重点扶持。鼓励各州、市、县、区参照建立本级的传统工艺振兴目录。(省文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壮大传统工艺传承人队伍。完善省、州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审和管理体系。鼓励技艺精湛、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门类的中青年传承人申报并进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调动年轻一代从事传统工艺的积极性,形成合理人才梯队。鼓励开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所、室、点)或大师、名家工作室,支持传统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培养后继人才。将带徒授艺、提升作品质量情况作为传统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核的内容。引导支持居民、村民积极参与传统工艺、文化创意活动,扩大受众面和影响力。(省文化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族宗教委,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强传统工艺传承人群培训。依托云南大学、云南民族大学、云南艺术学院、大理大学、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云南技师学院等高等院校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基地,组织传统工艺持有者、从业者等传承人群参加研修、研习和培训,提高其学习能力、文化素养、审美水平和创新意识,增强传承后劲。组织优秀传承人、工艺师及设计、管理人员到传统工艺项目所在地开展巡回讲习,举办“传承人对话”系列活动,扩大传承人群培训面。倡导传承人群主动学习,鼓励同行之间或跨行业切磋互鉴,提高技艺水平,提升再创造能力。(省文化厅牵头;省教育厅、民族宗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强传统工艺有关学科专业建设与研究。支持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等开设传统工艺有关专业和课程,培养传统工艺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和理论研究人才。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加强传统工艺专业建设,培养具有较好文化艺术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积极推行现代学徒制,建设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传统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参与职业教育教学和开展研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帮助传统工艺传承人群提升学历水平。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设立传统工艺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等,在保持优秀传统的基础上,探索手工技艺与现代科技、工艺装备的有机融合,提高材料处理水平,切实加强成果转化。依托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等,加强传统工艺的挖掘、记录和整理。对具有独特历史意义的濒危传统工艺项目,加快实施抢救性记录,落实保护与传承措施。鼓励出版有关传统工艺研究和实践成果的书籍。(省文化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提升传统工艺产品的整体品质和市场竞争力。鼓励拥有较强设计能力的企业、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到我省传统工艺项目集中地设立工作站,帮助当地传统工艺企业和从业者解决工艺难题,增强质量意识、精品意识、品牌意识和市场意识;结合现代生活需求,改进设计,改善材料,改良制作,引入现代管理制度,广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加强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设计和制作水平,提高产品品质,拓展市场,培育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知名品牌。鼓励传统工艺从业者在自己的作品或产品上署名或使用手作标识,支持发展基于手工劳动、富有文化内涵的现代手工艺。鼓励传统工艺企业和从业者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注册产品商标,保护商业秘密和创新成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培育10个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知名品牌;认真办好大理传统工艺工作站,以点带面,推广经验;在条件成熟的州、市择机建立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扩大示范引领。鼓励各地建立传统工艺行业组织,研究制定产品质量行业标准。(省文化厅牵头;省文产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知识产权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拓宽传统工艺产品的展示营销渠道。鼓励在传统工艺集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自然和人文景区、传统工艺项目集中地设立传统工艺产品的展示展销场所,集中展示、宣传和推介具有民族或地域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文化产业博览会、旅游推介等节庆展会上举办传统工艺展示,搭建更多的展示交易平台,帮助推介销售传统工艺产品。充分利用“一部手机游云南”“文化云南云”等平台,提供电子商务服务,拓宽传统工艺产品的推介、展示、销售渠道。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拓展传统工艺在设计开发、会展销售、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合作渠道。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走出去”,扩大产品和服务出口。(省文化厅牵头;省文产办,省商务厅、外办、旅游发展委,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着力推进传统工艺振兴重点项目。充分利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富集的优势,结合我省传统工艺分布与传承情况,确定一批重点项目,给予支持。通过内容创新和科技创新,着力推进大理白族扎染、剑川木雕、鹤庆银器3个国家级传统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企业(大理市璞真白族扎染有限公司、剑川县兴艺古典木雕家具厂、鹤庆县李小白文化传承有限公司)与中央美术学院和云南艺术学院等高等院校的全面合作。推动我省刺绣、织锦、蜡染、紫陶、黑陶、乌铜走银、手工造纸、石雕、玉雕等传统工艺项目的发展。积极探索“非遗+扶贫”的有效途径,加大贫困地区传统工艺振兴工作力度,支持贫困地区探索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扶贫就业工坊,充分发挥传统工艺在助力精准扶贫方面的作用。(省文化厅牵头;省文产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扶贫办,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加强与传统工艺有关的文化生态环境保护。对我省传统工艺集中的乡镇、村落、街区进行评估筛选,通过建设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整体性保护。在“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及85个省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注重保护好与传统工艺有关的文化空间和生态环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研发绿色环保材料,改进工艺流程,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达标排放。引导和支持使用替代材料传承以象牙等珍稀动植物资源为原材料的有关技艺。(省文化厅牵头;省民族宗教委、环境保护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九)开展传统工艺的普及教育与交流合作。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支持大中小学校组织开展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体验和比赛,提高青少年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加深对传统工艺的认知。充分发挥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的作用,开展面向社区和农村的传统工艺展演、体验、传习、讲座、培训等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强传统工艺的社会认同。大力组织传统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参加博览会、展会或展示活动。组织传统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企业和行业组织代表开展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南亚东南亚国家的国际交流和研修培训。(省文化厅牵头;省教育厅、外办,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配合,把振兴传统工艺作为发展繁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内容,充分挖掘利用我省民族文化资源,发挥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传统工艺工作站典型引领作用,加强传统工艺的保护传承,积极探索振兴传统工艺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政策支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传统工艺有关项目以及特色文化产业传统工艺发展予以适当支持。将传统工艺展示、传习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传统工艺企业符合现行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文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三)加强金融服务。探索建立传统工艺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打造省级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支持传统工艺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融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传统工艺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对传统工艺企业的投融资支持与服务。引导银行开展股权、仓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业务,支持传统工艺企业运用担保、保险等增信措施,降低对固定资产抵押的依赖。鼓励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保险资金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传统工艺企业。建立传统工艺企业项目库,搭建银企对接工作机制。(省金融办牵头;省文产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文化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整合社会力量。支持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和国内外品牌企业整合社会力量。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传统工艺企业。建设传统工艺展示、传习场所和公共服务平台,举办传统工艺的宣传、培训、研讨和交流合作等。(省文化厅牵头;省文产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省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和传统工艺工作站的督导和管理,加强对传统工艺研修研习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总结推广传统工艺振兴工作的成功经验。(省文化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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