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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习近平总书记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意愿,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力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深刻领会和把握“生态兴则文明兴”。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深刻领会和把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建设生态文明就是造福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深刻领会和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必须坚持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平衡和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深入领会和把握“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文明建设同每个人息息相关。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
深刻领会和把握“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生态环境是统一的有机整体。必须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着力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
深刻领会和把握“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必须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深刻领会和把握“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美丽中国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必须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把建设美丽中国化为全民自觉行动。
深刻领会和把握“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必须同舟共济、共同努力,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建设清洁美丽世界。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和重要任务落到实处,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成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支撑点、成为展现良好形象的发力点。
二、深刻认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省委、省政府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发展问题来抓,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来抓,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战略定位,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在云南具体化。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着力开展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一批“硬骨头”“老大难”环境问题得到解决,环境质量特别是城乡人居环境有效改善,人民群众对优良环境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同时,云南生态敏感脆弱,生态环境保护欠账多、发展不平衡,继续保持环境质量优良的压力很大。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仍然突出,局部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达到或超过上限,生态环境压力大;城乡区域统筹不够,新老环境问题交织,区域性、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凸显,湖泊保护治理、河流水污染防治、水源保护、重金属污染治理、城乡环境治理等难度较大,生态破坏、黑臭水体、环境违法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再不及时解决,将成为重要的民生之患、民心之痛,成为云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成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的明显短板。
进入新时代,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当前,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窗口期。必须加大力度、加快治理、加紧攻坚,打好污染防治大仗、硬仗、苦仗,为全省各族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三、明确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具体指标:地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保持97.2%以上;州市级、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分别达到97.2%和95%以上;九大高原湖泊和六大水系水质稳定提升,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73%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6%以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减少1%,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减少14.1%和12.9%;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8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达到30.9%;森林覆盖率达到60%以上。
到2035年,基本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空间开发格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得到进一步优化,绿色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保持优良,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坚持生态美、环境美、城市美、乡村美、山水美,将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实现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五个最”。以“最高标准”为导向,部署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最严制度”为基本保障,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以“最硬执法”为重要手段,严、实、准、快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以“最实举措”为着力点,标本兼治、突出治本,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最佳环境”为目标,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坚持空间管控。将空间管控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性措施,用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空间利用格局和开发强度,从源头上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优化城乡开发格局,强化环境空间管控在城乡建设规划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防止乡村集镇建设无序扩张,杜绝违法违规侵占平坝中心区等优质土地资源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地的行为。
——坚持问题导向。落实保护优先的要求,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针对不同流域、区域和行业特点,聚焦问题、靶向施策、精准发力,稳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供给优良生态产品。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统筹、整合力量,区域协作、条块结合,严格环境标准,完善经济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和能力保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依法监管。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推进全民共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发力,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
四、坚决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
(一)突出重点,打好8个标志性战役
1.打好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攻坚战。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按照保护优良湖泊、改善水质良好湖泊、加大力度治理污染湖泊的思路,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强化流域空间管控和生态减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开发建设及经营活动。全面抓好环湖截污工程建设,加快雨污分流改造以及次干管、支管建设,建立科学运行的管理机制,既要建设好,又要运行好,确保已建设施充分发挥环境效益。加快推进抚仙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加强泸沽湖旅游开发风险防控,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两个湖泊水质稳定保持Ⅰ类。完善滇池精准治污体系,加强牛栏江沿岸污染防控,到2018年年底滇池草海水质稳定达到Ⅴ类,到2020年滇池外海水质力争达到Ⅳ类(COD≤50mg/L)。全面实施洱海抢救性保护“七大行动”,巩固环湖截污和生态环境保护“三线”划定成果,到2019年洱海湖心断面水质恢复至Ⅱ类。进一步消除阳宗海砷污染风险,综合防治周边污染,到2020年阳宗海水质达到Ⅲ类。加强程海流域内螺旋藻生产企业监管,确保生产废水“零排放”,到2020年程海水质达到Ⅳ类(pH和氟化物除外)。推动星云湖和杞麓湖农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到2020年星云湖水质达到Ⅴ类(总磷≤0.4mg/L),杞麓湖水质达到Ⅴ类(COD≤50mg/L)。全面实施异龙湖水体达标三年行动方案,确保2019年水质达到Ⅴ类(COD≤60mg/L)。
2.打好以长江为重点的六大水系保护修复攻坚战。重点开展长江流域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划定高风险区域,从严实施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优化长江流域经济带产业布局和规模,严禁接纳和新建污染型产业、企业项目;严格岸线开发管控,强化自然岸线保护,修复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配合实施流域水库群联合调度,保障干流、主要支流和湖泊基本生态用水;强化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排查整治入河入湖排污口及不达标水体,制定实施限期达标方案。
统筹推进珠江、澜沧江、红河、怒江、伊洛瓦底江等水系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切实维护优良水体的水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优良水体比例;加强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和环境风险防范,保证水环境安全;逐步消除劣Ⅴ类水体,恢复水体使用功能。
到2020年,长江流域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50%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5.5%以下;珠江流域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68.7%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12.5%以下;其他流域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1.7%,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4.2%以下。
3.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重点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实施水质不达标水源地限期达标治理。开展水源区环境集中整治,全面排查和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监管,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强化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和动态跟踪,实施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持续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县级及以上城市政府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水质状况。到2020年,乡镇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全面完成保护区划定,单一水源供水的城镇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4.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在全面排查黑臭水体的基础上,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加快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地区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确保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2018年,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到2020年,所有地级城市建成区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县城和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95%以上;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5%以上,其中昆明市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5.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重点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到2020年,实现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95%以上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50%以上,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管护长效机制初步建立。着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禁止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和废弃农膜回收。严禁秸秆露天焚烧,推进综合利用。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严格畜禽禁养区划定管理,从严控制网箱养殖,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到2020年,规模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6.打好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一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评估制度,建设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与评估考核。二是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出台《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重点领域、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开展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生物廊道、保护小区建设,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推进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极小种群物种抢救保护。依托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加强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到2020年,全省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达到300万公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受保护率达到90%以上。三是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出台《云南省贯彻落实〈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基本化解保护地交叉重叠、多头管理问题,建立生态环境遥感动态监测与评估机制,依托各类保护地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不断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巩固生态安全屏障。强化天然林和公益林管护,对热带雨林等原始独特天然林实行重点保护。加强草地、湿地保护和恢复,实施退化生态系统修复,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到2020年,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36万平方千米,湿地面积不低于845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2%以上。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矿业权和规划矿区合理退出问题。整合申报一批国家公园,基本建立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世界自然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加强休渔禁渔管理,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限捕,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推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持续开展“绿盾”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整治修复。2018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四是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精心规划设计,广泛开展沿路、沿河(湖)、沿集镇“三沿”造林绿化活动,结合全域旅游,在重点交通干线打造一批有特色的林荫大道、鲜花大道和生态景观大道,在综合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打造一批绿色精品工程。结合水源地保护和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开展绿化,统筹实施流域森林保护与建设,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加强城市绿化,提高城镇面山林木覆盖,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保留乡村风貌,留住田园乡愁,全面开展乡村绿化美化工程,加强原生植被、自然景观、古树名木、小微湿地保护,坚决制止开山毁林、填塘造地等行为,积极推进荒山荒坡造林和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优化林分结构,适地适树实施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国家储备林、珍贵用材林基地建设等项目,提高森林质量,展现植被立体分布特征和多样性特点,尽快淘汰速生桉树林。坚持人工造林与封育自然修复相结合,着力推进退耕还林还草、防护林建设、石漠化治理等工程,带动扩大营造林规模。全民动员开展义务植树,丰富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到2020年,争创国家级森林城市5个,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县城10个。
7.打好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重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调查、评估重点工业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等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启动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鼓励“无废城市”试点,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医疗废物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监管。
8.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以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为抓手,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和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实施清洁运输、清洁柴油车、清洁油品、清洁柴油机行动。严格落实治理超载超限的各项政策措施,提高重点区域大宗货物铁路货运比例,推进钢铁、焦化、电解铝、电力等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2018年年底前全面淘汰全省黄标车。加快淘汰老旧车,鼓励淘汰老旧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排放检验机构检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尽快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标准并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
(二)全面推进,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抓好城市扬尘和油烟管控。制定完善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制度,在县级以上城市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强化渣土运输车辆监管和道路扬尘防治。制定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推广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重点整治烧烤和露天餐饮油烟污染,全面推行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2.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到2019年年底,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加快火电、工业硅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的脱硫、脱硝技术改造。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工业硅烟气治理。到2020年,完成火电企业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完成58户工业硅冶炼企业烟气脱硫工程建设。大力推进石化、工业涂装、汽车维修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3.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2018年,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划定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鼓励推广使用清洁高效燃煤气化锅炉,加快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18年,所有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淘汰任务,到2020年,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淘汰任务。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使用,鼓励使用天然气、电力,实现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全面推进城乡“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加快农村“以电代柴”“以气代柴”改造,昆明市要率先完成改代任务。发展洁净煤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洁净燃烧。到2020年,全省天然气消费总量达到32亿立方米以上。
4.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以滇中城市群为重点,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重点加强多污染源综合防控,开展多污染物排放的协同控制。强化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运行管理统一协调和信息互通共享,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加快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完善重点城市应急预案,科学确定重污染天气期间管控措施。
5.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一是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到2020年,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是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未污染或轻微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到2020年,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3项面积指标任务。三是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并动态更新。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和供地管理,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管控,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四是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开展污染地块类和农用地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探索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试点建设。
6.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建立企事业单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会泽、马关等县,严格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强化对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加强对采选行业选矿过程、产品堆存场所的治理,强化冶炼行业废物渣场的规范化管理,强化涉重金属尾矿库环境风险管控,加强源头装载治理,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7.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到2020年,昆明市主城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其他地级城市中心城区初步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因地制宜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基本完成全省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排查整治。对现有已经达到设计负荷的垃圾填埋场积极推行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或原位封场处置管理,实现所有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规范垃圾收集、运输过程,城市全面实行密封化收运,并逐步向农村推广。建立完善农村垃圾清运体系,加快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8.深入推进生态创建。加快推进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大力开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活动。到2020年,省级生态文明县(市、区)创建比例达到50%以上,省级生态文明乡镇(街道)创建比例达到80%以上,争创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五、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一)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一是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在空间管控中的约束性作用,积极开展生态环境空间管控规划试点,融入“多规合一”体系。建立健全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严格控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九大高原湖泊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不得新上化工、印染等高风险项目。对国家级新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内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年底前,相关州(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二是加快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继续化解过剩产能,按照国家规定严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加大钢铁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持续推动产业结构向开放型、创新型和高端化、信息化、绿色化“两型三化”转型发展,全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让绿色成为产业转型升级、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底色。三是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加强科技创新引领,着力引导绿色消费,建立节能环保重点推广目录,大力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培育发展一批本省骨干企业。大力发展节能和环境服务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修复、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价、排污权交易、绿色认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新兴环保服务业。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
(二)推进能源资源全面节约。强化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工业节能增效,深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逐步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重分别提高到80%和50%以上。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及新能源车使用,推动交通运输节能。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1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到2020年末,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较2015年末下降20%。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范围和强度,集约、高效、绿色开发矿产资源。提高大宗、短缺、稀贵金属等重要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建设一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三)引导公众绿色生活。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开展创建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社区、绿色餐馆、绿色商场等行动。强化绿色消费意识,在衣、食、游、住、行等各个领域加快绿色转变。推广绿色居住,鼓励居民使用节能、环保、高效的节能产品。营造良好的绿色出行环境,鼓励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等低碳出行。
六、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和管理体制、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体系、政府企业公众共治体系。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标准化建设和综合执法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能力建设,实现综合管理、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健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推进跨行政区域环保机构试点。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农村环境治理体制。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成各环境要素统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信息共享、统一发布、上下协同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和质控。推动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机制,切实落实地方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加快推进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将跨州(市)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作为省控站点管理。积极推进大气自动监测站建设,落实土壤监测点位建设任务。发挥好“12369”平台作用,健全全天候、无缝隙的群众环境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调整。
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实现“一证式”管理。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监督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
(二)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一是建立常态化、稳定的省级财政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资金投入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云南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支持。二是建立公平合理、权责对等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扩大补偿范围,确定补偿标准,并逐步提高补偿水平,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补偿力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制定鉴定、评估、赔偿资金管理等配套办法。三是制定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的价格、投资等政策,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四是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推动环保资产证券化,建设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根据国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的有关要求,推动设立云南绿色发展基金。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五是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对政府实施的环境绩效合同服务项目,公共财政支付水平同治理绩效挂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依靠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引导绿色生产消费。一是加快《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制定和修改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九大高原湖泊和六大水系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公园、湿地、生态环境监测、排污许可、资源综合利用、空间规划、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制度。二是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三是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
(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保障体系。一是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水环境质量改善、土壤及重金属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脆弱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重点领域科技攻关,推进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加快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适用技术,发挥科技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支撑作用。二是完成云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和应用,建立统一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环境执法、环评管理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纳入储备体系。三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制定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按照省级和省级以下不同层级的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四是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深化跨境、跨界生态环境保护交流合作。
(五)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全省各地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培育普及生态文化。公共机构尤其是党政机关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依托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建立政府、企业环境社会风险预防与化解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到2020年年底前,地级城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守法,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到201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到2020年,实现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并将监测数据纳入长江经济带综合信息平台。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七、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一)落实党政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和“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工作要求,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每季度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得少于一次,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地区要制定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情况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加强环境保护督察。全面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完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制定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重点,深入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建立健全同步交办查办、同步调查处置、同步督导检查、同步信息公开“四个同步”的工作机制,增大对问题的整改力度、增大对已查实违纪违规案件的曝光力度、增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增大对负有监管责任部门和人员的问责力度,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
(二)健全污染防治工作机制。调整充实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按8个标志性战役设立8个专项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副省长分别兼任各专项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环境保护厅。加强工作调度,省政府每季度、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每2个月、各专项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月研究调度一次工作。抓紧制定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落实的执行机制,出台省直有关部门责任清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把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
(三)强化考核问责。制定对州(市)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具体办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各地区参照制定考核实施细则。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生态特别敏感脆弱,生态环境保护压力特别大、责任特别重的怒江州、迪庆州不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对西双版纳州不再考核工业增加值。
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等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各州(市)党委和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省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州(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大力弘扬“跨越发展、争创一流,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精神,团结动员全社会力量,撸起袖子加油干,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