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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4日)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破解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为创新型云南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立足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紧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立足云南实际,针对影响和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研究对策措施,着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进一步提升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立足发展,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以创新的理念引领创新、以创新的方法激励创新、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在遵循审判规律的基础上,以改革的思维解决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使改革创新成为知识产权审判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源泉。
——立足省情,坚持开放发展。尊重国际规则,充分学习借鉴国际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符合云南实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模式,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对外开放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视野,增强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目标任务
积极探索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为保障,以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为抓手,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力解决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知识产权领域司法公信力,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一)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
1.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指引,依法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用足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手段,做好诉讼风险提示,利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等规则,促进当事人想举证、能举证、不妨碍举证,着力破解“举证难”问题。
2.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官技术事实查明机制,适时出台技术调查官选任和管理规范性文件,细化选任条件、任职类型、职责范围、管理模式、培养机制,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编制内采取聘任等方式及时选任技术调查官,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对有效查明技术事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的积极作用,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3.探索建立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进一步规范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固定证据的作用、专家辅助人在案件事实查明中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逐步规范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审查、管理机制。
(二)逐步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1.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要尊重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和创新贡献,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和司法保护力度,依法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合理拓展知识产权保护空间。坚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力求准确反映被侵害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切实保障被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
2.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正确把握“恶意”和“情节严重”要件,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推进符合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的裁判方式改革
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与检察、公安、知识产权、工商等部门协作交流机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采取重点案件交流、典型案件发布、业务会商等形式,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改进裁判方式,落实类似案件和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切实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缩短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
三、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
(一)建立健全专业化审判机构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要协同配合、扎实推进昆明市、红河州、大理州、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红河州、大理州、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快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体制性难题,有效满足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的需求。
(二)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审查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证据要求收集、审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要严格按照以庭审为中心的要求,审核认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
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
(一)加大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和储备
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结合审判实际,重点加强对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机械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动植物新品种选育等案件办理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养、专业化水平。加快建立完善人民法院系统专业人才库,优化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人才层次、数量、结构,更好地适应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长远发展。
(二)加大知识产权法官选拔任用和交流
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要认真把关,遴选一批审判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有培养潜力的知识产权法官。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拓宽知识产权法官选任渠道,既可以从立法工作者、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还应当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符合法官任职条件、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优秀人才中选拔。建立知识产权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案件受理数量、增长趋势、难易程度等,科学合理调配和增加法官员额并进行动态调整,化解人案矛盾。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保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稳定的前提下,建立人民法院之间、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之间形式多样的人才交流机制。有计划地选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有培养潜力的知识产权法官到党政机关任职、挂职。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战略,加强与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交流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水平。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专利、版权、商标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及时落实到位。
(三)强化工作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要求,支持人民法院统筹调配现有司法资源和有关审判力量,在经费保障、物资装备、专业人才等方面加大保障和支持力度,特别是昆明市、大理州、红河州、普洱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要在经费保障、物资装备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