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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计体制精神,适应统计改革新需求,根据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推行住户调查电子记账和电子化数据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住户调查电子记账和电子化数据采集工作的重要意义
住户调查涵盖居民收支与生活状况、农村贫困监测、农民工监测、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农户固定资产投资调查等重要民生调查工作,是国民经济核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监测的重要数据来源,是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住户调查传统数据采集方式已难以满足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对调查数据及时性和准确性的要求,成为制约统计调查能力、效率和数据质量提升的短板,采取新的住户调查电子记账方式迫在眉睫。
为此,国家统计局明确要求加快推广电子记账,积极推进住户调查应用系统的广泛使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广住户调查电子记账,实施电子化数据采集是进一步提高住户调查效率和数据真实性的重要改革,是大势所趋,要转变传统思维,齐心协力共同推进,积极适应住户调查方式改革新要求。
二、加强协调,积极推进住户调查电子记账和电子化数据采集工作
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要按照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的原则,制定我省住户调查电子化数据采集推进方案,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我省住户调查电子记账和电子化数据采集工作。各级国家调查和当地统计机构要具体负责本地电子记账和电子化数据采集工作的推广实施,确保在电子化新数据采集方式与传统数据采集方式转换期,工作不乱、数据不断,切实提高住户调查数据质量。
各级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民政、农业等部门要落实责任,发挥各自优势,全力支持该项工作积极有效推进,为统计调查部门规范实施住户调查电子记账和电子化数据采集工作创造条件。
三、加强领导,切实为住户调查电子记账和电子化数据采集工作做好保障
各级国家调查和当地统计机构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住户调查电子记账和电子化数据采集工作开展及推进情况。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户调查电子记账和电子化数据采集工作推进的领导,带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统计法规,支持统计调查机构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能,及时协调解决住户调查电子记账和电子化数据采集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我省住户调查电子记账和电子化数据采集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5年内住户调查电子记账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