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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日报

解读《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18〕2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为了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监管办法》相关内容,现就《监管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监管办法》背景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交易场所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如监管不到位将可能产生和累积风险。近年来,交易场所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因此,为加强对我省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经营活动,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省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交易场所发展现状,制定出台了《监管办法》。

  二、《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分为5章42条,主要内容为制定《监管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体系建设原则、监管原则、监管主体、监管职责、设立、变更和终止、规范经营、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

  (一)关于《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

  按照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要求,《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权益类、大宗商品现货类和其他要素类服务的交易场所。明确不包括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和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

  (二)关于《监管办法》的适用对象

  《监管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交易场所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和其他业务有关机构,以及省外交易场所在省内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代理商、会员、授权服务机构和其他业务有关机构。

  (三)关于交易场所体系建设的原则

  明确交易场所的建设原则是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全省同类别交易场所原则上只设一家。

  (四)关于交易场所监管的工作机制

  按照“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我省的监管工作机制。建立“云南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交易场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明确省级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相应类别的交易场所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明确州、市、县、区政府履行属地监管第一责任,负责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五)关于交易场所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按照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要求,明确交易场所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时,规定企业法人拟设立交易场所的,应当向州市政府申请、州市政府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联席会议研究报省政府。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当持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批准同意的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我省交易场所在省外或者国(境)外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当依照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六)关于交易场所的自律管理和规范运营

  从交易场所自律规范上,明确了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日常运营、分支机构管理、交易规则、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客户适当性制度、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制度,按照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重点明确了交易场所“六个不得”的规定,即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证券、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同时,还明确禁止交易场所为其他企业和组织提供担保,禁止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和其他业务有关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七)关于对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监管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化。交易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监管部门对交易场所法定代表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明确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交易场所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置交易场所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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