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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云政发〔2018〕6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简化申办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打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垄断,优化营商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根据法律法规对目前的51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对前三批清理规范的2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申办材料或开具有关证明;对改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委托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不得由申请人承担;对改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一律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审批部门要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强指导,不得以申请人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拒绝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除保留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新增或变相实施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场所和平台,公布涉及本部门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对目录中明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的中介服务事项,有关部门应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日内,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中介机构资质要求及资质取得方式、服务时限、收费情况等信息。

  省审改办负责牵头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机制,于本决定印发后,在省人民政府及省审改办分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基础上,对应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梳理和编制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52号)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51项)

     2.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前三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结果进行部分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24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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