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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8〕56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精神,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大涉农领域改革力度,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抓手,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管理机制,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改革和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当前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等问题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涉农资金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益。

  坚持简政放权。深入推进我省涉农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下放涉农项目审批权限,赋予各地必要的统筹涉农资金自主权,强化县级政府统筹使用涉农资金主体地位,为县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创造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坚持统筹协调。各方协作,上下联动,促进省级政策指导和各地自主统筹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明晰涉农部门职责关系,合理划分农业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以大专项为抓手,有序推进行业内和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坚持分类施策。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基建投资(即预算内投资,下同)管理的职责分工,在省、州市、县层级分类有序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对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行业间涉农资金主要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统筹,加强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与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的有机衔接。

  (三)主要目标

  2018年,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内涉农专项转移支付的统筹整合;2019年,基本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间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2020年,构建形成农业发展领域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农业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适时调整完善。

  二、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

  (四)归并设置涉农资金专项。进一步完善省级涉农资金管理体系,按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2大类,稳步推进涉农基建投资归口行业部门管理。对行业内交叉重复的省级涉农资金予以清理整合,原则上1个部门设置1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行业部门对涉农资金分配和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对清理整合后的涉农专项转移支付,省行业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对清理整合后的涉农基建投资,省行业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进一步研究资金投向、分配方式、管理办法等。构建省级涉农资金设立、执行和退出评估机制,统筹安排、科学配置财政资源。(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移民局等部门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五)推动存量资金整合。对省行业部门承担的涉农新工作、新任务,一般不再单独新增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优先通过调整存量资金结构解决。确需新增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应按照设立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增加资金额度予以支持,不得每新增1项涉农工作、涉农任务都新设立1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行业部门要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杜绝资金在部门内部分散设置、结构固化等现象发生,不得在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涉农资金事项作出规定,不得对涉农预算支出占财政收入或财政支出等比重及增长幅度作出要求或纳入考核范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移民局等部门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六)合理设定任务清单。参照中央涉农资金管理模式,省级涉农资金在建立大专项的基础上,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省行业部门根据各项涉农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会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设立任务清单,明确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实行差别化管理,给予各地不同的整合权限。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有特定要求的任务及农业生产救灾、对农牧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充分赋予各地自主权,允许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三农”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任务清单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2大类,分别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衔接平衡,并会同省行业部门对任务清单定期开展评估,建立调整优化和退出机制,根据形势任务变化情况分年度调整,为最终形成划分科学、依法依规、运转高效、调控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奠定实践基础。(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移民局等部门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七)同步下达资金与任务清单。省级涉农资金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分别会同省行业部门以因素法为主、项目法为辅等方式分配,统筹考虑任务清单中各项任务的性质,不断完善资金分配指标体系,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以大专项为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在研究涉农资金分配意见时,应同步细化分州、市、县、区的任务清单,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任务完成计划,实行涉农资金与任务清单集中同步下达。州、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完成约束性任务,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制定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分别报省行业部门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备案。(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移民局等部门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八)建立与整合相适应的绩效评价制度。进一步调整完善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完善科学全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任务绩效考核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逐步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大专项和任务清单设置机制及资金分配机制。涉农大专项的绩效目标分年度确定,由行业部门随预算编制同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省行业部门负责对州、市、县、区项目实施和涉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挂钩。省财政厅视情况每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选取部分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总体评价,评价结果与下年度该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农基建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行业部门,重点围绕各地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编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各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移民局等部门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三、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

  (九)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各级政府要摸清涉农资金底数,根据财政收支形势等情况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政府投资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有关涉农专项规划衔接。各级政府因地制宜搭建各类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平台,科学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推行多规合一,减少重复规划、多头规划,稳步解决涉农领域规划衔接不紧不实现象,不断提升规划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逐步实现平台规划统一布局、项目分片分步实施、资金分年分级落实。(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针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加大预算编制环节的统筹协调力度。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建立会商机制,统一建设标准,完善支持方式,加强指导服务,为各地推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创造条件。在预算执行环节,各地可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纳入同一资金池,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形成政策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行业部门要及时总结本部门本行业在预算分配环节的统筹整合经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资金用途,推动实现同一工作事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一个行业部门统筹负责。(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移民局,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一)促进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支持各地以改革任务、优势区域、重点项目等为切入点,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强整体部署,协调推进,推动涉农资金整合,自下而上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体制机制。(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移民局,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二)充分发挥县级整合主体地位,加大涉农资金执行环节整合。县级根据中央、省、州市下达的资金和任务清单,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任务目标,区分轻重缓急,发挥一线优势,精心筛选项目,合理编制好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任务完成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县级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调,紧紧围绕项目抓好落实工作,挖掘亮点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加强项目推进中的监督检查,严格项目验收程序,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移民局,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四、改革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

  (十三)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继续对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做到每一项涉农资金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省直有关部门在出台或修订有关资金管理制度时,要充分考虑中央和我省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新要求,为各地开展整合工作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制度培训和执行工作,指导各地制定与中央、我省统筹整合要求相适应的资金管理办法,确保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取得实效。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干预县级依法依规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移民局,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十四)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下放涉农项目审批权限,赋予各地相机施策和统筹资金的自主权。强化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责任,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的自主性和灵活度。(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移民局,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五)充实涉农资金项目库。依据国家“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划,强化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科学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各类涉农项目储备。完善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流程,对项目库内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加强财政、发展改革和行业部门之间,中央和省之间,省和州市、县级之间,年度之间项目库的衔接,归并重复设置的涉农项目。加快资金安排进度,适当简化、整合项目报建手续,健全完善考核措施,确保项目发挥效益。根据项目性质,采取投资补助、民办公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不断提升涉农项目的公众参与度。(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移民局,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六)改革资金分配方式。省级涉农资金主要采取切块方式下达,省直有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分配意见,由省财政厅分3个批次下达资金:第1批,每年12月底前,提前下达中央和省级资金;第2批,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按规定时限下达;第3批,根据中央和省级新增资金安排情况,按照规定时限下达。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等应急救灾资金,可根据灾情发生情况及时下达。州、市安排的涉农资金可参照省级做法集中切块下达到县级。(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移民局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七)加强涉农资金监管。省直有关部门及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防止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体系,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等对涉农资金政策进行评估。完善决策程序,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制度规定、造成涉农资金重大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追回被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的涉农资金,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加强信用监管,对严重失信主体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移民局,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八)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决策前要听取各方意见。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资金规模、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要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推动县级建立统一的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实行省、州市级主要公开财政支农政策、资金规模和分配结果,县级主要公开资金来源、扶持范围、建设和补助标准、项目审批程序和结果等,乡镇主要公开项目实施进度、实施结果和补助对象等的分级公告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继续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移民局,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五、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云南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上下衔接、总体设计、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参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为推进统筹整合工作提供组织保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移民局,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基本建成并持续加强领导)

  (二十)加强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为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提供机制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以资金、规划和任务清单管理为抓手,指导和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部门要科学设置、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做好任务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移民局,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二十一)鼓励探索创新。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在预算编制环节合理设置本级涉农资金大专项,探索实施任务清单差别化管理。鼓励各地根据行业内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的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开展多层级、多形式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突破现有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或申请授权。贫困县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在试点期内,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在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要遵循精准使用的原则,不得用于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扶贫领域。(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移民局,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二十二)加强舆论宣传。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有关部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注重宣传的引导性和时效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新局面。(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移民局,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二十三)细化分解落实任务。省行业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制定部门贯彻落实方案,各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地贯彻落实方案,报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移民局,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2月底基本完成并持续推进)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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