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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18〕54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在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全省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同步推进,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改制上市以及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划转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资本由承接主体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三、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及时限

  (一)划转范围。包括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一级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除外。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划转对象。一是由省国资委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二是由省直有关部门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三是由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不重复划转原则进行划转。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

  (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四)时限要求。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2017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后续如有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以上一年度末作为划转基准日。2018年11月底前完成目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五)承接主体。由省人民政府拟组建的云南省国有股权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省及州、市、县、区所有符合划转条件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承接主体,省以下不再设承接主体。

  四、划转程序

  (一)按照我省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的部署和步骤安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拟划转股权的建议,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其中:

  1.省属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核确认。

  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

  2.州、市、县、区所属企业。由州、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州、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资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核确认。

  3.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参照上述条款履行审核程序。国有股东涉及多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须征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企业国有股权划转方案经审核确认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向省属企业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省属企业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国有产权以及工商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抄送各国有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国有股东以及承接主体。涉及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国有股转持通知。州、市、县、区所属企业划转通知由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资部门下达,程序比照省属企业执行。

  (三)国有股权划转至承接主体后,有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省、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等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同时报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国资委。

  五、划转后国有资本管理

  (一)制度建设。承接主体要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账务处理。对于划转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应按照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账面价值入账。

  (三)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有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六、工作职责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和其他省直部门及承接主体等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具体工作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制度措施;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督促指导承接主体对持有的国有股权进行管理运营;负责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核确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与财政部门配合对承接主体管理运营国有股权情况实施监督。

  (三)省国资委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成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负责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负责向省财政厅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

  (四)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所管理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成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

  (五)承接主体负责管理运营划转的国有股权,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共同推进我省划转工作。建立由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工商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试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省财政厅要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解决划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本方案切实履职,确保划转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考核督查。要建立健全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督查机制,重点对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划转范围的全面性等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三)配套政策。有关部门要围绕划转工作,注重改革与创新,加强政策引导,健全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承接主体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督促划转企业建立合理的分红机制,确保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能够按期足额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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