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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7〕2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及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我省贸易政策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提高国际贸易规则意识,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深化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加快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贸易政策合规的根本是坚持市场经济和法治精神,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加强合规审查,注重贸易政策事前沟通、事中评估,进一步提高我省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二、准确把握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定义

  本通知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通知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三、明确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内容和程序

  省商务厅在省人民政府领导和商务部指导下,具体负责全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

  (一)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在拟订、修改贸易政策时应进行合规性评估,对涉及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衔接或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应在按照有关程序报送审查或自行发布之前就是否合规征求省商务厅意见。征求省商务厅意见时,除提交贸易政策送审稿外,还需提交贸易政策起草说明(含起草背景、依据、目标等)。

  (二)省商务厅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性审查书面意见并反馈征求意见方,同时抄送省法制办。对需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时限可适当延长,除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情形外,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认为有必要,省商务厅可就有关贸易政策是否合规书面征求商务部意见。

  (三)省商务厅根据商务部反馈我省的合规性书面意见,按照程序商有关方面办理,并将工作进展和办理结果及时报送商务部。

  (四)各地、有关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在正式发布时须抄送省商务厅。

  (五)涉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我省贸易政策提出的书面意见,按照国务院以及商务部、省人民政府要求,由省商务厅商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对确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贸易政策措施,有关部门或各级政府应按照要求进行答复,并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四、健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切实把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完善职责分明、指导有力、落实到位的贸易政策合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业务咨询,指导和督促各级贸易政策制定单位切实履行合规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沟通配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五、强化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业务学习培训

  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国际贸易规则意识。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大国际贸易规则培训力度,为更好地开展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提供保障。

 

  附件: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一、直接影响进口的政策措施

  1.海关程序、估价和原产地规则

  2.关税

  3.影响进口的间接税

  4.进口禁令和许可

  5.国营贸易

  6.贸易救济

  7.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8.与进口有关的融资政策

  二、直接影响出口的政策措施

  9.出口税

  10.出口退税

  11.加工贸易税收减让

  12.出口禁止、限制和许可

  13.国营贸易

  14.与出口有关的融资、保险和担保政策

  15.促进和营销支持措施

  三、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16.税收优惠政策

  17.补贴和其他政府支持

  18.涉及贸易的产业政策

  19.价格管制

  20.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

  2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

  2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政策

  23.与服务部门市场准入有关的政策

  24.与服务部门国民待遇有关的政策

  25.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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