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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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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省、州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确定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纳入同级行政执法序列管理。
二、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行政执法机构经费、车辆及其他装备保障标准,落实有关保障措施,支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属行政事业机构的开发区等功能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可以行政委托等方式配合法定执法主体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参照行政执法机构标准进行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