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升统计工作水平的有关要求,促进我省住户调查体系健全完善、监测能力全面提升,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更加有效地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面推进云南住户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住户调查工作重要性认识
民生问题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住户调查是一项重要的民生调查,调查数据是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重要依据,也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支撑。全面推进我省住户调查工作,是准确提供云南城乡居民收入消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精准扶贫与城乡低保、充分就业与社会保障、住房与人居环境等民生状况数据的重要基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高度重视住户调查工作,严格执行住户调查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推进调查工作,确保全省住户调查工作科学规范,调查数据真实可靠,严禁出现弄虚作假和人为干扰住户调查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明晰职责,扎实开展住户调查工作
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市县住户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统字〔2016〕181号)及国家住户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和要求,牵头组织好云南分省及分市县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贫困监测、农民工监测、退耕还林(草)监测及农户固定资产投资调查等各项住户调查工作任务,依法依规发布全省各州、市、县、区城乡居民收入消费等住户调查数据。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以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公布的住户调查数据为法定依据,切实维护住户调查数据公信力,保障住户调查工作全面推进、扎实开展、顺利实施。各级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公安、民政、扶贫、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建立沟通配合工作机制,积极支持国家调查和地方统计机构做好我省住户调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抽中的村(居)委会要把协助调查和访户作为重要职责,配合国家调查和地方统计机构做好住户调查的宣传发动、辅助调查员选配、入户调查、日常记账和组织管理等各环节工作。各级国家调查和地方统计机构要以打造方法规范统一、抽样科学严谨、手段高效便捷、调查扎实有效、结果真实可靠的全省住户调查新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夯实住户调查基层基础,进一步加强住户调查队伍和业务建设,进一步强化住户调查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全程管控住户调查数据质量;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户调查电子记账工作,改革数据采集方式,提升工作效率,切实提高住户调查能力,确保取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住户调查资料数据。
三、加强领导,改善住户调查工作条件
住户调查由样本轮换和常规调查工作组成。样本轮换工作每5年进行1次,常规住户调查工作每年进行。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和常规住户调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各级国家调查和地方统计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管理,强化组织和实施力度。各级政府要把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和常规调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调查组织实施、工作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国家调查标准和当地物价水平,切实加大住户调查工作经费保障力度,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把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和常规调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使用效率,优先保障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和辅助调查员的工作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9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