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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精神,为提高我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下合称州市)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州市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性
依法赋予州市政府立法权,是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新的里程碑。各州、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不断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我省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二、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一)科学编制立法计划。州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在部门报送立法项目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本级政府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需求,按照“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体现特色”的原则,科学编制立法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拟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其制定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行论证,从源头上把好立项关。
(二)严格遵循立法程序。州市政府立法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法程序,完善政府立法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审议机制,细化各立法环节的标准和要求,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要依托政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大专院校和社会组织,建立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三)突出立法特色。州市政府立法工作要结合我省民族众多、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在立法权限内突出实施性立法和本地特定事项的立法。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上位法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情况细化标准和程序,尽量做到具体、明确,合理控制行政管理的自由裁量权。
(四)强化立法审查。州市政府法制部门对部门报送的立法草案要重点从是否与上位法抵触;是否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州市立法权限;是否违规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是否违法设定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政府规章还应当审查制定有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依据;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等内容,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三、加强沟通协调
州市政府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做好政府立法有关工作。对政府立法中的重要程序,部门分管领导应当参加;对涉及的重大问题,部门主要领导应当参加研究和协调。
州市政府法制部门在立法审查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意见,意见不统一的要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起草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对不能协调一致的重大分歧意见,应当在报送的审查说明中列明各方分歧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依法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本级政府协调或者决策。
各州、市人民政府在政府立法过程中要加强与本级人大的沟通,对重要的立法工作安排和制度设计草案,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主动做好联系沟通和解释说明工作,主动接受人大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监督,争取人大对政府各项工作的支持,形成立法合力。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政府立法工作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将政府立法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政府各项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争议和分歧,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研判协调,避免因部门之间争权诿责致使立法事项久拖不决,影响立法进度。政府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应当主动向同级党委报告。
(二)明确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明确立法工作责任,将立法计划完成情况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政府立法工作有序推进。要将政府立法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每年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三)加强政府立法队伍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推进立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加强立法能力建设,探索创新立法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对立法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省法制办要加强对州市政府立法工作的业务指导,采取集中培训、工作交流、跟班学习等多种形式,加强立法干部队伍培训,为做好州市政府立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