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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认定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二条的界定标准认定规范性文件,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写明认定意见。要把“反复适用”和“普遍约束力”作为认定规范性文件的关键,对认定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避免规范性文件漏备案、漏审查和漏实行“三统一”制度现象发生。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代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厅(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起草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备齐有关材料,特别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依据及其他参考材料。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合法、可行的审查意见。
三、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
(一)统一登记。经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认定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意后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地各部门办公机构统一登记。各地各部门办公机构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
(二)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其中发文机关代字由其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规范性文件代字组成,规范性文件代字统一使用“规”字。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编号分别为“×政规〔2×××〕×号”“×政办规〔2×××〕×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编号为“××规〔2×××〕×号”。
(三)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要求,由各地各部门办公机构统一印发,并通过公报、本机关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和办公机构要抓紧制定措施,细化程序,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三统一”制度的衔接工作。“三统一”制度实行前已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字号归类管理,重新制定或者全面修订时,必须使用专用发文字号进行编号管理。对未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