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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把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推进城乡就业创业工作,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有力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城镇新增就业2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持续稳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稳定在1500万人次,帮助100万以上贫困人口实现就业脱贫;扶持自主创业40万人以上,带动就业100万人以上,发放小额创业贷款300亿元以上;高级技能人才资源总量达到110万人以上;去产能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实现“转岗不下岗,转业不失业”。
二、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三)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目标评估考核。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劳动收入增长快、催生创业空间大的项目,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拉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放宽市场准入,着力推进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信息产业、现代物流产业、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新材料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食品与消费品制造业等8大重点产业发展;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要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五)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政策。加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力度,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继续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和“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扶持政策。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对初创3年内的优秀小微企业主进行免费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平台。鼓励高校(含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下同)、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有条件的州、市可购买一批基础性专利或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省国税局等负责)
(六)缓解重点困难地区就业压力。补齐我省藏区、贫困地区、沿边地区和资源枯竭等重点地区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商贸流通、交通物流、供电供水、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完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援助计划。强化人才支撑,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引导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站、高校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布局,对急需紧缺人才可提供研究场地、科研经费、安家补助等政策支持。对藏区、贫困地区、沿边地区和资源枯竭地区,省级在分配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并由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专门组织实施就业援助行动,开展有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总工会等负责)
三、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七)支持新兴业态企业发展。着力推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快速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完善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急于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约谈制度,打造新兴业态柔性监管环境。落实国家关于支持新兴业态企业同等享受鼓励创新创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要求,实现创新创业政策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优先将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纳入各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负责)
(八)支持劳动者通过新经济形态实现高质量就业。探索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经济形态实现多元化就业。在未经法定注册的新经济主体就业的劳动者,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要研究制定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参保办法。各地要逐步将有稳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为其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提供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九)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全面实施“多证合一”,进一步取消和下放对创新创业形成制度障碍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按照规定以最高上限比例扣减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按照规定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厅等负责)
(十一)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根据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政策实施情况,合理调整政策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目标任务。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丰富和拓展贷款担保方式,探索引入商业担保(保险)机构参与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扩大“贷免扶补”经办银行范围,提升贷款服务水平。将去产能企业分流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将贷款期限从2年延长至3年,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拓宽创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负责)
(十二)加大创业补贴资金支持力度。将我省原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的“无偿资金资助”“场租补贴”“网店补贴”统一调整为“创业补贴”,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省内创办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创业补贴扶持,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对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的初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补贴,具体标准按照《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的,除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外,再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从2017年起从当年征缴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的创业扶持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负责)
(十三)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计划”。继续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到2020年,全省再建设认定40个县、市、区创业园,40个园区众创空间,20个校园创业平台。实施省级创业园区建设升级计划,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成功户数,在已认定的60个省级创业园区中,每年重点培育建设3个省级创业园示范基地,由省财政对每个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资金,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资金中安排。总结推广成熟的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经验,鼓励社会机构将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支持社会投资机构通过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符合条件且通过评审的,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资金中安排。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公共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负责)
(十四)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到农村创业。鼓励引导有意愿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到农村创业。支持农村网上创业,促进电商创业示范村建设,到2020年全省建成600个“云岭电商创业村”。对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在分配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倾斜补助。引导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参与政府主导的农村公益性项目建设、管护和运营。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等负责)
五、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五)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适当放宽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招聘条件。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按照规定落实好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加大培养推送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工作力度。重点开发技术型、管理型和智力型等适宜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人员的见习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各地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业态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等负责)
(十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实施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5大行动,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继续在全省各类高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开展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为载体的“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活动,将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给予经费支持。切实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精准服务,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库”内的毕业生,制定个性化求职就业方案,加强对各类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将特困救助供养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纳入求职创业补贴范围。对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离校时间不超过1年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等负责)
(十七)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申报门槛,提高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本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照规定给予企业享受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用公益性岗位进行优先安置。对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待岗职工,要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去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去产能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欠缴社会保险费未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可按照规定将涉及该职工个人欠费、单位欠费及滞纳金一次性缴清后,由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资委、地税局,省总工会,省国税局等负责)
(十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建立更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台账,实行农村劳动力实名动态统计。加快建立省际间劳务协作机制,促进我省农村劳动力省外就业。大力推广农村劳务经纪人培训,培育和建设劳务经纪人队伍,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升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的有组织劳务输出,按照规定纳入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同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跨省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每人每年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1次交通补助,所需资金从同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扶贫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各地要强化对我省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确保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残疾人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可适当延长安置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5年。续签合同期满后仍不能实现就业、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州、市要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公益性岗位不得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等负责)
(二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 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照规定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的政策。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就业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帮助“农转城”人员享受市民化待遇,完善就业创业登记管理办法,对本省完全失去土地或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劳动力和在城镇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创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扶贫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就业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
(二十二)加强就业培训工作力度。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实施“技能强省行动计划”,培养“云南首席技师”和“云南工匠”等数十万技能人才,增强技能人才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提升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密切产学研合作及产教融合;继续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支持一批专业特色鲜明、就业质量高、办学整体实力领先的优质技工院校进行基础能力建设,加快技工教育创新发展。加强企业职工、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两后生”、残疾人等各类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技能素质。构建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立交桥”。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可按照中专学历,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享受相应政策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高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在现行直补个人补贴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补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完善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制,研究制定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的职业培训管理系统,实现培训补贴的精准化、实名化。利用基层党建网络平台和开放大学教育平台等载体,建立可辐射全省的互联网移动培训平台,开展“技能在线”网络培训和网上创业培训。探索实施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减少低水平、重复性培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取得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负责)
七、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二十四)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精准化水平。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精细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五)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就业管理服务的全程信息化。推进实现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发放全程信息化管理。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构建以自助式服务网站为核心,微信平台、移动终端等多种服务渠道为补充,利用高效便捷的“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平台,实现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全程信息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工商局、地税局、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统计局,省国税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中国(昆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执法制度和诚信档案制度,加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标准,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八、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七)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就业工作目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财政预算。各地要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费、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服务工作量,合理安排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加强对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和使用的监管,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有效消化沉淀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各地就业补助资金沉淀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合理调剂分配额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八)狠抓政策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作为慢作为、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九)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省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等负责)
(三十)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可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80%。通过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商务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负责)
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意见的配套措施和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