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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结合《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有效发挥普惠金融对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支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持续发展与惠及民生相结合、推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不断提高全省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充分发挥金融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支持作用,使全省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可持续的金融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与普惠金融发展相协调的财税等配套政策作用有效发挥,农村各类产权要素有效盘活,金融生态环境持续优化,实体经济的资金供给有效增强。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等能够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竞争有序的金融服务,全省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显著提升。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优化惠农支付服务村级覆盖网络,进一步提高自然村覆盖率。加强农村金融社保卡应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推广移动金融和金融IC卡在多领域的综合应用,显著改善全省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改善对全省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群体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覆盖率,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大力推进金融IC卡非接商圈建设。提高小微企业、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和获贷率。增强消费者风险意识,畅通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
二、完善广覆盖的金融机构体系
(一)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基础作用
发挥政策性银行对农村基础设施、精准扶贫等项目的支持作用。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鼓励全国性商业银行稳定和优化县域网点,恢复或增设具有有效贷款功能的县域分支机构。鼓励农业银行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运行机制,支持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延伸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全国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和城镇居民提供更有针对性和便利性的金融服务。
鼓励富滇银行、红塔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推进产品研发和服务覆盖工作。全省农村信用社要发挥网点多、覆盖广、贴近农村的优势,稳定对县域“三农”的金融服务,继续将金融服务触角向村一级有效延伸,推动金融服务进村入户。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坚持服务“三农”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推进符合条件的县级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推动省农村信用社加快职能转换,强化服务功能,发挥行业协同优势,整合放大服务“三农”能力。积极推动民营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培育支持小微企业新生力量。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入股或发起设立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增强内生发展动力。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在老少边穷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组建,进一步扩充金融服务主体。(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金融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列在首位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积极发挥保险行业的保障优势
鼓励保险机构持续加大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深入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县、乡两级保险服务体系,提高保险服务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鼓励各地实现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精准对接农业保险服务需求,保障贫困地区农业生产,通过提高保障水平、降低保险费率、完善理赔条件和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方式,突出对贫困地区的政策支持。发挥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基层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鼓励农业保险业务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云南保监局,省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扶贫办、金融办等)
(三)规范发展各类新型机构
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努力提升对全省小微企业服务水平。鼓励省内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鼓励省内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展,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积极稳妥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持续向社员提供融资服务。加快发展融资担保机构或融资担保基金,健全现有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贷款风险负担与补偿机制。引导现有互联网金融组织依法合规经营,推动传统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大众创业、小微企业、城乡居民提供便利可得、价格合理的普惠金融服务。规范培育我省私募市场,鼓励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丰富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等)
(四)鼓励发展金融中介组织
大力培育及引进审计、技术咨询服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对普惠金融发展的支持作用,以优质中介服务提升普惠金融便利性。构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聚集区,完善普惠金融产业链,为普惠金融体系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省金融办,云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等)
三、提升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能力
(一)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流程,适度扩大县域信贷管理和产品创新权限,着力满足各类主体的有效信贷需求。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开发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信贷品种。鼓励推出多样化的创业、教育、健康、住房消费类信贷产品,加大对进城农民工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子女教育、就业健康、住房保障等信贷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探索适合特定人群的理财产品,为群众提供多样化资产保值增值渠道。
鼓励银行机构立足全省资源禀赋、产业特色,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拓宽贷款抵质押资产范围,大力发展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质押等产业链、供应链金融,加大对产业集群的信贷支持,提升小微企业贷款获得率,促进实体企业发展。鼓励银行机构对购买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高原特色农业的信贷投入,加强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进“三权三证”为主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探索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农户信贷模式。推广运用好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提高扶贫小额信贷的获得性和覆盖面。
深入推进“银税互动”,推广银税合作融资产品,助力诚信企业健康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投贷联动融资试点。稳妥推进创业投资、天使投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业态发展。探索开展天气指数保险、“保险+期货”试点,积极推动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新型涉农保险险种发展。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鼓励我省涉农企业使用期货交易机制,规避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二)改进金融机构服务方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采取设立简易便民网点、开展巡回流动服务、广泛布设ATM、POS和其他金融自助服务终端等灵活方式,延伸服务范围。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为客户提供信息、资金、产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发展新型移动支付方式,推广移动金融和移动支付应用,提升移动金融产品综合服务能力,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和普惠度。加大金融IC卡行业多应用建设力度,提高其在社保、医疗、交通、旅游、跨境、消费、纳税等方面使用率,力争2020年以前完成金融IC卡非接受理环境建设。
鼓励互联网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的融合创新,鼓励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拓宽服务覆盖面,构建功能完备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稳健发展众筹,吸引资金直接流入到“三农”发展和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小微企业。引导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旅游发展委等)
(三)切实改善精准扶贫的金融服务
全面推动金融精准扶贫工作,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流向贫困地区。以产业发展为支撑,提升贫困地区自我造血功能,为贫困地区升级农业基础设施,发展特色农业和特色精品旅游提供金融支持。整合政府部门资源,积极推进农村产权要素的确权颁证、价值评估、抵押登记、交易流转和风险处置机制建设。推进涵盖各类农村经济主体、涉农金融机构、涉农部门和县、乡两级政府的农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用好扶贫再贷款政策,建立金融精准扶贫信息对接共享机制,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分片包干责任制,大幅提升扶贫小额信贷贫困户覆盖面,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获贷率。(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金融办、林业厅、农业厅、财政厅、扶贫办、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旅游发展委、法制办等)
四、纵深推进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一)提升城乡支付服务一体化水平
加强支付系统等基础设施在城乡地区的建设,推动支付系统向乡村延伸,畅通农村地区支付清算渠道,实现城乡地区公共支付、涉农补贴、社保资金发放等的快捷、便利操作。规范支付市场管理,积极推进涉农电商发展,提高互联网金融在小微支付方面快捷、便民的服务水平。
发挥惠农支付服务点“惠农、便民”的功能优势,丰富农村支付服务,实现线上线下业务的融合。完成全省惠农支付服务业务系统及终端升级改造,实现远程维护功能,开通现金汇款业务。升级惠农支付系统,整合支付、现金、国库、征信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服务功能,叠加农村电商平台(互联网+业务),建成综合性惠农金融支付服务体系。到2020年,实现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在全省所有乡镇全覆盖,50%以上的惠农支付服务点升级成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总数达到10000个以上。在边境、民族地区推进数字普惠金融示范乡建设。
搭建结算平台,鼓励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开展结算合作,畅通转账结算通道。组织实施《云南省规范境外边民人民币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方案》,搭建云南省境外边民账户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差异化分类管理,准确有效进行统计和交易监测。支持商业银行开展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对人民币柜台挂牌兑换,逐步增加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挂牌数量。
优化边远地区人民币使用环境,加大小面额人民币票面的投放力度,到2020年实现全省纸硬币兑换一体机不少于400台的目标。督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地区小面额人民币投放和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力度,积极开展假币和特殊残损券鉴定工作,提高全省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商务厅等)
(二)推进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扩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拓广信用报告覆盖范围,提升征信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多层级的小微企业和农民信用档案平台,实现企业主个人、农户家庭等多维度信用数据可应用。鼓励、推动从事小微企业和农村征信业务的社会征信机构,构建多元化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依法采集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记录、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出入境、扶贫人口、农业土地、居住状况等政务信息,采集对象覆盖全省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及小微企业,并通过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的交换共享,构建便利的信息化服务体系。
到2020年,在全省10000个农村金融服务站推行农民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更新,为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服务支持范围的所有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拓宽征信服务范围。实现“云南省征信业务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入机构的全覆盖监管,进一步维护弱势群体的征信合法权益。(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公安厅、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国土资源厅、扶贫办,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等)
(三)建立完善普惠金融统计体系
建立健全我省普惠金融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设计形成包括普惠金融可得情况、使用情况、服务质量的统计指标体系。开展跨部门的专项调查统计,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建立评估考核体系,形成动态评估机制。按照区域和金融机构2个维度,对普惠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各地、各金融机构根据评价情况进行改进,提高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和效果。(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扶贫办、统计局、农业厅等)
五、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一)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探索建立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长效机制,培养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积极推广“金惠工程”,开展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与培训。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9月金融知识普及月”等时点开展金融知识普及。针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农村贫困人口、创业群体、残疾劳动者等开展专项教育活动。推动大中小学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金融基础知识公共课。发挥媒体的宣传教育职责和舆论引导功能,加大宣传教育的渗透率和金融消费者参与度。(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教育厅、工商局等)
(二)培育公众金融风险意识
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针对金融案件高发领域,运用各种新闻信息媒介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观念。重点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工商局等)
(三)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在投诉处理、案件通报、考核评估、宣传组织等方面协作能力,建立跨领域的金融消费争议处理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防范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依托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惠农金融服务点等载体,开展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继续研究探索边境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制。(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工商局等)
六、保障措施
(一)灵活运用货币信贷政策
积极运用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新增或盘活的信贷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加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扶贫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商业金融和其他各类社会资本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主导产业发展。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专项贷款政策。大力推进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切实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农村妇女、返乡农民工等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创业就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等)
(二)发挥财税政策作用
立足公共财政职能,完善、用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采取引导基金、奖励基金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制定扶持政策,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奖励补助、税收减免、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的投入。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担保基金,积极发展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落实好93个县、市、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分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对于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等)
(三)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
加强责任考核和正向激励,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成“三个不低于”、涉农信贷实现持续增长目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机构设立、业务准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三农”金融债券。逐步引导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小微企业、“三农”、特殊群体等普惠金融薄弱群体和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发挥互补优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推行和落实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贫困地区不良贷款容忍度,落实有关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完善尽职免责有关制度。(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
(四)加强风险监管
坚持监管和创新并行,加快建立适应我省普惠金融发展要求的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各地、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风险监管,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优化金融环境,维护金融稳定。完善金融执法体系,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金融案件审判和仲裁机制,有效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同时,保障金融安全。(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公安厅、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提高对普惠金融重要性的认识,围绕总体目标,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加强协调配合,增进信息共享,共同推进我省普惠金融发展。各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好本意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并按年度做好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上旬报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