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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云南省加快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加快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提速降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9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34号)等要求,着力解决当前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关键共性问题,构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快实施“云上云”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开展《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编制、修订涉及电信设施建设有关专项规划时,是否征求电信管理机构意见;县级以上政府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沟)时,是否为通信基础设施进入提供条件;督促和指导县级以上政府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等。公共设施对电信设施建设开放情况,重点检查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所属公共设施及市政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城市路灯杆等)对电信设施建设免费开放情况;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否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必要条件;重要区域(开发区、产业园区、高等级公路、轨道交通、铁路、机场、车站、学校、医院、住宅小区等)是否配套建设电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以及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情况。检查电信设施保护情况,重点检查打击盗窃、损毁、破坏电信设施违法行为执法情况。(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等,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优化审批流程
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移动通信基站环评工作,联合省通信主管部门进一步优化通信基站环评管理,共同推进移动通信基站环评工作。各州、市要按照移动通信基站环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简化移动通信基站环评审批手续、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审批进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用地纳入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公共用地属性。加强通信铁塔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对基站站址、通信机房等建设给予一定的用地指标保障;对具备条件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做好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纳入“绿色通道”给予保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加快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林业用地审批,加快办理项目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帮助协调林地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省林业厅牵头;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简化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电力引入审批手续。(云南电网公司牵头;中国电信云南分公司、中国联通云南省分公司、中国移动云南公司、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配合)
(三)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
清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收费项目及规范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省财政厅牵头;省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云南分公司、中国联通云南省分公司、中国移动云南公司、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配合)
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电力引入一次性费用按照政策给予优惠,支持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信息通信基础用电成本。(省物价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电网公司、中国电信云南分公司、中国联通云南省分公司、中国移动云南公司、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配合)
(四)保障公平接入
落实《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2个强制性标准,完善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设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规划建设和验收备案工作制度;开展2个强制性标准落实情况检查,建立2个强制性标准全省通报整改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云南分公司、中国联通云南省分公司、中国移动云南公司配合)
加强对开发商、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支持老旧小区光纤改造工作,对阻挠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进入或不合理收取费用行为进行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云南分公司、中国联通云南省分公司、中国移动云南公司配合)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建立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实施调度和跟踪督促。
(二)明确时间节点。各牵头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能职责,提出落实各项任务的具体方案和进度计划,于2017年3月31日前报省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印发实施。
(三)加强督促检查。由省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政府督查室配合,围绕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切实按时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