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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云府登1416号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第5号

《云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年12月29日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各技术委员会,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制度,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以及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四条  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开展相关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协助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鼓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有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向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负责组织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

(三)按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工作,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复审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宣贯工作,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内标准技术内容咨询答复工作;

(五)受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委托,对本技术委员会归口的地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六)跟踪收集本专业领域已发布标准的实施情况反馈信息,作为标准修订的依据;

(七)承担本专业领域对口的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专业领域参加全国标准化相关活动,跟踪、研究分析对口领域全国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等;

(八)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多、双边交流合作活动,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外标准化体系研究,积极推动中外标准互认工作,落实国际标准化多、双边合作交流项目等;

(九)组织实施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

(十)负责管理本技术委员会的分技术委员会;

(十一)建立和管理地方标准技术审查过程及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档案;

(十二)每年向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十三)承担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市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委托的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执行。

第三章  组建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全国衔接的原则。

第八条  组建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全省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明确的重要领域;

(二)专业领域清晰,原则上应当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设立的技术领域相对应;

(三)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

(四)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业务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再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2项以上地方标准;

(四)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经费和办公条件,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五)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

(六)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机构原则上不承担秘书处工作。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筹建申请、公示、批复筹建、筹建、批复成立。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筹建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市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向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筹建申请,填写《云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1)。

第十二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对筹建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经审查符合组建条件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对外公示并征集意向委员,公示期为30天。

第十三条  公示和征集意向委员结束后,对没有意见或意见已协调一致且征集的意向委员组成达到要求的技术委员会,由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再次对外公示专业技术领域、委员组成及秘书处承担单位等信息,公示期为30天。

对公示无意见或意见已经协调一致的批复筹建;对意见无法协调一致或征集的意向委员组成不符合要求的,或再次公示出现意见无法协调一致的,不予批复筹建。

第十四条  对批复筹建的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应当在90天内向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一)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2);

(二)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登记表(附件3);

(三)技术委员会章程及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

(四)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

(五)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

(六)工作计划草案以及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第十五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组建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意见或意见协调一致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批复成立;不符合要求或意见未协调一致的,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可以视情况做出更换筹建单位或终止该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等处理。

第十六条  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应当统筹规划本专业领域内的技术组织建设,对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业务范围明晰、能够承担本专业领域较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可以组建分技术委员会。有国家对口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与对口的技术组织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组建建议、技术委员会委员投票、申报组建方案、征求意见、批复成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均可向技术委员会提出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对符合条件的组建建议广泛征求意见,并提交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表决通过后,由技术委员会负责征集委员,并向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申报组建方案。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内容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方案。

第二十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对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组建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30天。没有意见或意见协调一致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批复成立;不符合要求或意见未协调一致的,责成技术委员会调整;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可以终止该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编号由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统一编注,分别为YNTCXX、YNTCXX/SCXX。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印章由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撤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应当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对外联络,不得超出职责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使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印章需经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员签字。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来自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单一利益相关方担任委员的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一般各不超过2名。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1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一般各不超过1名。

第二十六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在2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二十七条  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三)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四)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和职责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根据需要,本着协商一致、结对互助原则,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可以由两个单位联合承担,联合秘书处应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方及各自职责,秘书处工作由主要承担单位牵头负责。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副秘书长可以由相关单位技术专家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且至少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三十一条  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监督本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立项、起草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时参加本专业领域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

(三)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四)监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五)及时反馈本专业领域标准实施情况;

(六)参与本专业领域全省标准化工作;

(七)参加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八)承担本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九)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主持技术委员会会议时,应当保证各利益相关方充分表达意见,促使会议意见达成一致,形成会议决议。主任委员负责签发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条件由该技术委员会的章程规定。

第三十六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执行。

第五章  换届、调整与撤销

第三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任期届满应换届。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公开征集委员,制定换届方案报原筹建单位,原筹建单位审核同意后,于任期届满前3个月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换届方案应包括新一届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登记表、章程草案、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工作计划草案、上届技术委员会工作总结以及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第三十八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技术委员会换届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意见或意见协调一致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批准换届。换届方案不符合要求或公示意见未协调一致的,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做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重新组建等处理。

第三十九条  分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任期届满应换届。所属技术委员会负责公开征集委员,制定换届方案,并于任期届满前3个月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分技术委员会的换届参照技术委员会的换届执行。

第四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并报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批准,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委员调整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调整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委员调整执行。

第四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市级标准化行政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可以提出变更相关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名称、调整相关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撤销技术委员会等建议,并报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按照管理职责,可以提出变更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名称、调整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撤销分技术委员会等建议,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由技术委员会报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根据全国对口变化或技术委员会整体规划需要,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可以调整相关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对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相关工作可并入其他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四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开展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和全省标准化工作等按照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组织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按照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要求进行。标准报批稿加盖技术委员会印章,按规定的报批程序上报。技术委员会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立项建议和标准报批材料应当送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立项建议和标准报批材料,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四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

技术委员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表》(附件4)。

第四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技术委员会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六)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七)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立、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

(八)对分技术委员会决议的复议;

(九)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第五十条  对于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事项,表决时应当有全体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的票数不超过全体委员的1/4,方为通过。其他事项表决时,全体委员1/2以上赞成,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形成决议,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存档。

第五十一条  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进行管理,技术委员会应加强对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执行。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五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地方政府提供的经费;

(二)委员和观察员按技术委员会章程交纳的费用;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准编写、试验验证及技术审查;

(二)召开标准化相关会议;

(三)参与全省、全国标准化活动;

(四)推动标准的实施及标准实施情况的信息反馈;

(五)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六)与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有关规定列支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地方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当由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当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技术委员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市级标准化行政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对相关技术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技术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市级标准化行政部门举报,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市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市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建议报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由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公布:

(一)未按计划完成地方标准制修订和技术审查、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制定、审查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工作程序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五)对分技术委员会管理失察的;

(六)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限期整改期间,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视情况可以调整秘书处、重新组建或撤销。

第六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调整秘书处或重新组建,并予以公布:

(一)排斥利益相关方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秘书处工作支持不力,或利用技术委员会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秘书处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三)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未将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技术委员会调整秘书处、重新组建期间,停止该技术委员会活动。

第六十四条  连续2年没有地方标准制修订、技术审查或全省标准化工作任务的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工作。

暂停工作期间,技术委员会停止一切活动。因工作需要,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和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批准,暂停工作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恢复工作。暂停工作满一年,仍无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的,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可并入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委员会。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报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技术委员会工作会议或标准技术审查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行为给技术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未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的、未经授权擅自开展需经授权或委托的活动的,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限期整改、撤销委员资格、调整秘书处、重新组建或撤销技术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起施行,有效期期至2022年2月28日。本法办施行前制定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办规定为准。


附件:1. 云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略)

        2. 云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登记表(略)

        3. 云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登记表(略)

        4. 云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表(略)

(注:《云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相关附件请自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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