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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云政发〔2017〕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特别是有效开展就近就地市民化地区的支持力度,增加对承接人口转移财力困难县的支持力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鼓励城镇化试点地区先行先试,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统筹推进。坚持从我省省情出发,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顺应农业人口转移趋势,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合理预计人口转移规模,科学规划和优化财政支出安排,促进人口转移与城镇化发展协调推进。

  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和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精准施策、促进均衡。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口特点和地区间财力差异,以及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引导财力较好地区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更多依靠自身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确保困难地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强化激励、推动落户。建立省和州、市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统筹考虑各县、市、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等因素实施奖补,调动各级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维护权益、消除顾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三)目标任务

  围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让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与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进一步充实财政支持政策,完善转移支付政策体系,强化激励约束,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供给,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财政保障能力,提高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增强城市承载和保障能力。力争到2018年构建起权责明晰、科学规范、功能完备、保障有力的支持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

  二、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财政支持

  (四)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1.落实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应享受的教育政策。各级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由流入地负责安排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统一学籍管理,保证他们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利。

  2.增加教育资源供给,促进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根据常住人口增长趋势,科学规划校点布局,增加各类教育资源供给,加大财政对接纳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较多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投入力度,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建学办学。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促进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不断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按照公办学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划拨补助经费。统筹公共文化布局,增加资源供给,丰富文化产品种类,提升文化服务质量,以教育和文化的发展促进人的素质提升。

  3.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两免一补”政策,实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两免一补”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按照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趋势,统筹流入地与流出地教师编制。

  4.落实国家助学政策。落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政策,逐步完善助学金、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等政策。

  (省教育厅、文化厅、编办牵头;省财政厅协助)

  (五)完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制机制

  5.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切实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

  6.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按居住地居民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居住地城乡居民标准予以补助。

  7.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完善医疗卫生、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城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协助)

  (六)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8.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推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

  9.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保险制度。转移人口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缴费及支付标准按参保地有关政策执行。之前以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关系予以保留,缴费年限与之后按照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政策。

  10.特定补助政策继续予以保留。对转移到城市居住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继续发放保健补助。对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同时享受每年1次的免费体检。对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照规定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11.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后因失业、疾病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通过临时救助政策予以救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协助)

  (七)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12.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

  13.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就业。着力开辟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渠道,促进物流业、服务业、旅游业、制造业等就业容量大的新兴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拓宽就业渠道,形成产业快速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协同推进的良性互动局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创造容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空间。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14.大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创业扶持力度,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实行城乡一体的扶持创业就业和培训优惠政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旅游发展委协助)

  (八)支持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15.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安家落户。引导具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农业人口以及农村留守老人儿童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在城市落户。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通过市场购买商品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

  16.统筹推进脱贫攻坚易地搬迁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要将农业人口转移与脱贫攻坚和易地搬迁等工作结合起来,引导脱贫攻坚对象通过在城镇购房实现易地搬迁安置,除同等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培训、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17.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支持力度。省财政在安排省预算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各级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员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扶贫办协助)

  (九)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

  18.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城市发展规划相衔接。各级政府要根据农业转移人口趋势,科学制定和调整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19.市政建设资金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省和州、市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资金时,要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倾斜。安排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额度,要充分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在不突破债务限额的前提下,给予倾斜支持。

  20.多渠道筹集城市发展资金。要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城镇功能提升,增强城镇承载能力,缓解农业转移人口带来的城镇基础设施承载压力。根据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的不同特点,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设立引导资金、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补助和投资转让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综合管廊、公共交通、城镇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公益性项目,各级财政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民办公用市政项目要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合理补偿。

  21.创新城市运营方式。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具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和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收费机制,让投资者享有长期稳定的收益,促进市政公用服务市场化。统筹新老城区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加快社区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规划建设,提升城镇运营承载能力。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协助)

  三、建立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

  (十)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

  22.建立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完善分配办法,强化财力均衡功能,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增支因素和地方财力差异,适当增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财力水平较低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

  23.州、市财政要参照省级做法,建立对县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政策。在对下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时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

  (省财政厅负责)

  (十一)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分配办法

  24.提升县级财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在测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支出时,要按照常住人口测算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县级政府的财力保障。县级政府要统筹用好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省财政厅负责)

  (十二)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25.实施奖励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的政策。结合中央市民化考核奖励情况,省财政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分配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扩张等因素,重点向吸纳跨省(区、市)、跨州、市、县、区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基本民生保障落实情况较好、城镇化率提高较快地区的倾斜。奖励资金由各级政府统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条件及社区服务能力。

  (省财政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委农办协助)

  (十三)建立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力补助动态调整机制

  26.动态调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力补助。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的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结构和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为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财力支持。

  27.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省财政在测算分配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补助时,要根据资金性质、补助对象、实施条件等因素,将资金分配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落实人口吸纳地区政府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省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及民生保障落实情况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

  (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制度衔接,破除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快促进市民化政策落实,督促各州、市、县、区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有关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各州、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市民化工作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城镇化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定居落户,增强县级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县级政府负责市民化政策的具体实施,合理规划布局公共服务资源,统筹用好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支出顺序,将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结合起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责任,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支出责任,完善重大民生政策财政分担机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权利;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政策导向,引导农业转移人口积极承担社会保险费等成本,提升其自我发展和融入城镇的能力。

  (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

  要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农村土地、林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维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自有农房权益,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保障土地流转收益主要归农村转移人口,对继续保留承包关系的,仍可继续与其他农户一样享受同等权益,保证“农转城”居民不因为户籍变化影响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有关权益退出机制,按照“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但现阶段流转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省委农办,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调查制度

  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口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和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指标体系,全面反映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和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农业转移人口享受教育、医疗、社保、就业、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强化统计指标运用,为财政及有关部门政策调整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各级公安、统计、调查部门牵头;各级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

  (十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检查督导和绩效评价制度

  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各地落实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对各类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执行效果进行检查督导。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绩效评价制度,将评价结果进行全省通报,并运用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地区,要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地区,要适当压减资金规模,形成约束性的奖惩激励机制。

  (省财政厅,省委农办负责)

  各州、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措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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