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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函〔2017〕1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精神,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整治搬迁工程,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把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相结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全面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整治搬迁工程“摸清底数、打非治违、全面登记、完善标准、对标检查、严格执法、一企一标”的目标任务,全面排查并消除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基本建立,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完成。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进一步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大幅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应急救援能力,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常态化,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排查,摸清底数。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企业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和城镇燃气使用等各环节和领域。全面排查工作要做到不留盲区、不漏一户企业,建立完整的企业名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形成“一县一册、一园区一册”。根据排查结果,将企业划分为取缔关闭、转产搬迁、整治提升三类,报当地政府,县级政府将企业分类汇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州、市人民政府,细化制定本行政区域综合治理方案。(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省能源局负责油气管道企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和港口、码头;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园区;省商务厅负责物流园区;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负责民用航空机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燃气使用领域。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并分级,绘制电子分布图,建立数据库。(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省能源局负责油气管道企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和港口、码头;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园区;省商务厅负责物流园区;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负责民用航空机场。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重点管控我省硝酸铵生产企业,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严格落实《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全过程管控高危化学品流向。(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运输企业,牵头负责落实《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废弃处置企业;省公安厅负责道路运输安全和流向管控;省国防科工局负责硝酸铵、硝化棉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落实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的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行分级监管。(省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建立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系统,系统信息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共享;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国家和省级批准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园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全面开展工业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人员密集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昆明市五华区云铜冶炼加工总厂片区、昆明市西山区海口片区、安宁市草铺片区、昆明市寻甸县金所片区、昆明市晋宁区二街片区、昭通市水富县云天化股份公司片区、曲靖市沾益区花山片区、曲靖市陆良县西桥片区、曲靖市麒麟区越州片区、玉溪市澄江县凤麓镇抚仙湖片区、红河州开远市解化清洁能源和红磷化工片区等11个化工相对集中区、人员密集片区2018年3月底前完成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其他工业园区(化工相对集中区)、人员密集区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节能降耗为一体化的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每月至少开展1次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督促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落实到位。(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整治搬迁工程。全面摸清全省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底数,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和港口、码头;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园区;省商务厅负责物流园区;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负责机场油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燃气使用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制定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和搬迁、关闭、转产企业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提高化工产业准入门槛,持续推动以优化化工产业布局、提升安全生产条件、环境治理和节能降耗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对非法设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闭。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要求,制定计划、完善方案并确定时间进度,推进化工生产企业搬迁、转产或关闭工作,加快重点敏感区域内化工企业进区入园进度。凡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化工企业,2020年底前原则上必须完成搬迁、转产或关闭。对专家建议搬迁和淘汰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州市、县两级政府负主体责任,要依据专家检查诊断意见制定具体的整治搬迁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明确政策措施,合力推进整治搬迁工作。整治搬迁工作要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同步进行,对搬迁难度大、投资额大的,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完成整体搬迁工作。(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各单位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充装、经营企业建立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和电子运单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省交通运输厅,昆明铁路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8.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在2016年底全面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任务的基础上,严格落实《云南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机制》,开展“回头看”工作,杜绝新增隐患。各级能源部门为全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完成全省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9.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结合我省实际,适时提出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意见,细化政府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省安全监管局、编办牵头。2018年9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10月—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0.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的职责,强化统筹协调能力。(省安全监管局牵头。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1.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省安监局牵头。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2.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大检查长效机制。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检查标准(简称“一企一标准”)。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一企一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充装、使用企业;省能源局负责油气管道企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和港口、码头;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园区;省商务厅负责物流园区;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负责民用航空机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燃气使用领域。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3.强化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落实力度。危险化学品企业每月开展1次对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严格整改,相关情况及时录入“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上填报。(省安全监管局牵头。2017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1月—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4.统筹规划编制。在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督促指导各州、市在推进“多规合一”工作中,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及安全规划等内容,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综合治理实施过程中持续推进)

15.规范产业布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制定全省工业园区布局方案、准入条件、建设标准等。城市建设要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6.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严禁投资新建淘汰类化工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新建项目必须综合考虑安全保障水平、环境容量、能源资源消耗和排放标准等因素。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严格安全准入,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未批先建”。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7.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加强对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施工场所的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依法查处,对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8.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督促和指导企业制定定期(原则上要求每年至少1次)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定期(每年至少1次)进行更新,并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9.认真落实“一书一签”。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和运输单位及时将“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有关内容及时传递给有关方面。同时,有关监管部门要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和运输单位贯彻落实“一书一签”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推进科技强安。大力实施“科技强安”战略,鼓励和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装备,继续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从2017年6月1日起,所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加快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力争在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提升。(省安全监管局、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1.推进重点行业结构调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要持续推进黄磷和电石生产2个行业结构调整,督促企业全部实现尾气综合利用。采取停产整改、节能监察、惩罚性(阶梯)电价、不得参与市场化电量交易、延缓办理生产许可手续等措施,倒逼企业升级改造,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省安全监管局对长期停产超过3年且复产无望的黄磷和电石生产企业,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属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2.着力解决共性问题。对全省氯碱和合成氨生产企业全部完成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逐步淘汰造气、空分、压缩设备未采用防爆电器的企业。对全省乙炔生产企业分期分批进行自动化改造,推广低压密闭式发生器的工艺技术,排出企业名单,落实改造进度,到2019年6月底对未完成改造的企业予以关闭。对全省乙醇生产企业按规程要求对未单独设置控制室的进行改造,酒精生产车间的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与通风风机实现连锁。(省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23.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落实扶持措施,对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换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免于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降低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等,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云天化集团有限公司和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各选择2户生产企业创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4.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每年年初制定执法计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执法信息公开,加大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5.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较大以上事故实行提级调查,追究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6.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督促各地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对照国务院安委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企业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安全监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定期向社会曝光;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省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保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7.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加强对昆明、红河、曲靖3个综合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监管,提升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省环境保护厅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28.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对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利用国家化工安全网络教育,以及委托高等院校分期分批轮训省、州市、县三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实现化工及有关专业和参加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9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9.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0.严格安全、环保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负责安全、环保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审批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有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1.借鉴先进经验,防范重特大事故。大力推广应用化工过程安全管理、风险管理、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鼓励化工企业借鉴采用省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32.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严格登记,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带仓储)以及其他化工企业纳入登记企业范围,强化变更登记。充分运用全国危险化学品数据应用系统,以登记数据为基础,开发省级定制版GIS系统,深化登记数据应用,逐步实现部门数据共享,服务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国防科工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3.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依托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和省级危险化学品登记数据应用系统,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国防科工局,昆明铁路局、昆明海关、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4.推进登记信息公开。建立云南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网,在网站发布登记公告、登记工作指南,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有关登记信息查询,为社会公众、有关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咨询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服务。(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35.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建立应急物资调运机制,完善现场处置程序,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技术指导作用,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6.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按照企业投入为主、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投入为辅的原则,将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经费列入规划和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加强救援基地和骨干救援队伍的规划、整合与建设,引导当地政府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省财政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7.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型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暂不具备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企业应与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建立区域性应急救援网络。规范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昆明、昭通、保山、丽江、文山、普洱和西双版纳7个省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仓库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增加物资储备品种,完善场地设施建设,确保应急物资储备仓库正常运行。其他重点地区和企业也要建立相应制度,有针对性地做好突发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储备和装备配备工作,加强应急处置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8.加强应急预案建设与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企业与政府应急预案衔接和报备制度,加强各部门应急联动,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技术等应急资源底数,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机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切实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要定期开展1次以上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省安全监管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9.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生产经营、依法安全管理的能力。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经验宣传,深入宣传化工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大检查长效机制建设成效。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强化经费保障,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宣传载体,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活动,拓展宣传途径和手段,增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覆盖面。全面深化安全文化建设,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教育厅、科技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0.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省内有关高校要主动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校企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开设有关课程和编写教材、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积极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省教育厅、安全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41.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鼓励企业与学校合作,采取委托培养、联合办学、短期专题培训和学徒制等多种形式,对新就业人员进行化工及化工安全知识培训,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位专业知识及安全知识培训,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提高安全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制定从业人员录用计划,编制化工安全中长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组织领导

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省安委会组织领导。省安委会适时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五、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1月开始至2019年10月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1—3月)。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和综合治理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细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整治阶段(2017年4月—2018年6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7月—2019年8月深化提升)。各地、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组织1次综合督查,各州、市人民政府每月组织1次综合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各州、市人民政府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2019年9—10月)。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整治搬迁阶段(2017年4月—2020年10月)。需要搬迁的企业原则上2020年底前必须完成搬迁、转产或关闭工作。

六、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成立以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督导、亲自调度,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坚决防范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直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处级联络员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将名单于2017年2月底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统一部署,密切配合。省安委会定期听取汇报、调度进展情况,集中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省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推动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收集、汇总、报送、通报有关资料和信息;组织对各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州、市、县、区也要建立相应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三)完善措施,形成合力。各地、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敢于担当、密切配合,积极用好财政、土地、就业等优惠政策,鼓励化工企业退出、搬迁或就地转产,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化工企业搬迁改造,支持重点化工企业隐患整改和污染治理,加快转型升级。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用好各方资源,对行政区域内关闭化工企业的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废物处置、环境修复等给予支持,对主动实施关停、搬迁的化工企业予以奖励。

(四)强化督导,加大力度。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以及联合执法、公布“黑名单”、集中曝光警示和约谈有关负责人等多种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从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和有关部门及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及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加强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的宣传和政策解读,进一步增强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自觉抓整改、上水平、促发展。要鼓励有奖举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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