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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6〕10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减少我省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领域的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有关部门防雷管理责任,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一)将气象部门原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该类建筑的防雷监管职责。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一)按照决定要求,今后气象部门不再开展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工作。

  (二)按照决定和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气象部门全面开放我省防雷装置检测市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依法依规做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工作,规范防雷检测行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的衔接工作

  (一)由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交通、铁路、民航、水利、能源、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决定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我省有关规范性文件与决定不一致的,及时进行清理修改。

  (二)已在气象部门办结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项目,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开展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等研究,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根据当地雷电监测历史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落实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

  (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并落实建设工程业主单位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督促业主单位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

  (四)省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五、强化政策保障

  (一)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方式,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有关社会组织等形式,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保障防雷减灾工作需求。

  (二)防雷减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从保障防雷安全大局出发,建立健全政府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应当将防雷减灾安全监管等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并将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2项技术服务列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雷电监测网和雷电灾害预警预报系统的建设,推进雷电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风景名胜区、人员密集区和易燃易爆场所等地点的防御设施建设。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的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提高防雷减灾工作能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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