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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
文山州公安消防支队“三七之乡消防卫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云政发〔2016〕10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长期以来,文山州公安消防支队在驻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消防部队的坚强领导下,广大官兵牢记宗旨,献身使命,在遂行各种急难险重任务中,不怕牺牲,冲锋在前,科学施救,圆满完成了砚山“6·03”丁烷泄漏、富宁“7·14”隧道坍塌、文山“2·09”职教园区活动中心在建工程垮塌、广南“8·12”特大洪涝灾害等重大抢险救援任务,出色完成了汶川“5·12”、鲁甸“8·03”抗震救灾责任区内的救援任务。近5年来,扑灭火灾1502起,开展抢险救援1236起,抢救被困人员2187人,挽回经济损失7.5亿余元。大力弘扬拥政爱民传统,积极支援驻地经济社会建设,仅在2009年10月—2010年5月发生的百年不遇特大旱灾中,帮助驻地解决了40余万人生活用水和7.7万头大牲畜饮水困难问题。坚持预防为主,探索建立全警动员、多警联动、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格局,在全省率先构建乡镇综合应急救援分队全覆盖的基层应急救援力量网络,率先建立州、县两级政府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率先实现“一乡一队一车一泵”的建设目标。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创新消防社会管理,有效开展专项整治,提升消防建设标准,消除安全隐患,全州连续20年未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和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为护航驻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2006年以来,该支队被公安部记集体三等功1次,所属部队中,2个单位被省人民政府授予“云南省抗旱救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个单位被公安部记集体一等功,8个单位被评为省级“青年文明号”,3个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5个单位分别被文山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记集体二等功,14个单位分别被文山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记集体三等功,1个单位被公安部消防局评为全国基层建设先进单位;所属官兵中,1人被公安部消防局评为“全国十佳消防卫士”,2人被公安部消防局评为“抗震救灾先进个人”,1人获省公安消防总队“云岭消防突出贡献奖”,2人荣立一等功,20人荣立二等功,68人荣立三等功。

  为表彰文山州公安消防支队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中为驻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的突出贡献,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文山州公安消防支队“三七之乡消防卫士”荣誉称号。

  希望文山州公安消防支队全体官兵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党和人民再立新功。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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