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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日云南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省一级高完中)的管理,推进省一级高完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省一级高完中的优质发展,发挥其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科学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2〕107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普通高中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一级高完中,是指达到省一级高完中创建标准、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省一级高完中分为一级一等、一级二等、一级三等。
第三条 认定为省一级高完中的学校,其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一级高完中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省一级高完中的支持,对省一级高完中教师编制、校领导职数、高级职称比例、教师培训、课程建设、内外交流、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其中省一级高完中的高级职称比例应不低于48%。
第五条 建立健全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普通高中的投入力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积极创建省一级高完中,不得让普通高中学校作为债务主体举债实施校园建设。
第六条 省一级高完中应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典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努力办成办学思想端正、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高、特色鲜明、示范作用强的优质高中。
第七条 完善校务公开承诺制度。省一级高完中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将办学理念、课程计划、师德师风规范、作息时间以及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基本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就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事项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省一级高完中应在以下方面发挥示范、引领、辐射作用:
(一)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以人为本,注重内涵发展,学校有特色、教师有特点、学生有特长。
(二)具有先进的学校文化,注重文化传承与历史积淀,校风、教风、学风优良。
(三)构建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的学校德育价值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诚信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培养学生健全人格。
(四)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构建特色化课程体系,开好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优化课堂教学方式,创新育人模式,提高学生学习能力,教学质量好。
(五)认真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关注学生成长过程,注重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发掘学生潜能,加强学习和生涯规划指导,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
(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建设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
(七)严格依法治校,构建民主决策、群众监督的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考试招生和收费政策,积极推行校务公开,创建安全、和谐和文明的校园环境。
(八)加强教学研究工作,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改进教育教学实践,以学校发展的重要问题为课题,积极开展研究与探索,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九)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建设数字化校园,强化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深度融合,改善教与学的方式,提高教学效益。
(十)积极为本地薄弱高中和农村薄弱学校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十一)加强学校体育、健康教育和艺术教育工作,落实阳光体育要求,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努力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丰富艺术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培养学生美好人性。
第九条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倡导建立省一级高完中校际协作交流机制,加强省一级高完中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建立教学研究共同体,实现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第十条 完善省一级高完中结对帮扶薄弱高中制度。省一级高完中应当主动结对帮扶二级及以下普通高中,一级一等、一级二等应当至少帮扶2所,一级三等至少帮扶1所。帮扶双方应当签订正式协议。省一级高完中学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到被帮扶学校调研指导1次。省一级高完中用3年时间对被帮扶学校的中层以上干部进行全员跟岗培训,采用跟班学习的方式每学期为被帮扶学校培训不少于5%的教师,每次跟班学习不少于10个工作日。帮扶双方每学期共同开展的教研活动应达2次以上。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在校家庭经济贫困学生的长效救助机制。省一级高完中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当年学校学费总额3%的经费设立“贫困生助学基金”,避免学生因贫辍学。
第十二条 完善省一级高完中定向招生计划分配制度。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省一级高完中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名额,根据各初中学校(含完中初中部)的毕业生人数和办学水平,定向分配到相关初中学校,按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生志愿择优招生(简称“定向择优生”)。招生名额适当向农村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州(市)招收“定向择优生”的比例不能低于30%,并逐年提高比例,到2020年“定向择优生”的比例达到50%以上。
第十三条 建立省一级高完中动态管理机制。凡被认定为省一级高完中的学校,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评估。对评估未通过的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原有等级标准的,给予学校降低等级的处理,即:一级一等降为一级二等,一级二等降为一级三等,一级三等降为二级一等。
第十四条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省一级高完中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对综合评价中成绩优异的和进步幅度较大的学校给予全省通报表扬;对综合评价中得分低于一级二等中间位次学校得分的一级一等高完中、低于一级三等中间位次学校得分的一级二等高完中、处于所有一级高完中最后四名的一级高完中进行全省通报和警示,责成当地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一级高完中,给予学校降低等级的处理。
第十五条 省一级高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学校降低等级处理:
(一)浪费、占用优质高校招生计划名额等公共教育资源的;
(二)因学校管理原因,在学生参加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考、竞赛、检查、年度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等重大活动时,发生泄密事件、集体舞弊或弄虚作假的;
(三)学校管理不严,教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四)对贫困学生的助贫措施(资金)不落实,导致贫困生辍学流失,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学校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发生了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特、重大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学校降低等级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省一级高完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通报警示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学校降低等级处理:
(一)违反国家课程(方案)计划,随意增减课程科目或课时的;
(二)违规宣传、抢挖生源、扩大招生范围、违规跨地区招生、擅自突破招生计划人数、提前招生、违规为学生建普通高中学籍等违反招生政策的;
(三)以发放奖学金和助学金等方式招收已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和被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高中毕业生的;
(四)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班)或各种补习学校(班)的;
(五)学校教师到复读学校(班)或其他补习学校(班)兼课的;
(六)教师对本校及现任教学段(班)的学生实行有偿服务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七)举办的民办学校有违规办学行为的;(八)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通报警示、限期整改及降低等级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省一级高完中被降低等级的,自降低等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原等级。
第十八条 省一级高完中设立普通高中分校的,分校的等级须按程序重新评审认定。省一级高完中与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合并的,合并后的学校等级须按程序重新评审认定。
第十九条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被降低等级的省一级高完中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学校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学校对降低等级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学校。复核有变更的,按复核决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学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核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08年4月28日公布的《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