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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7〕8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强化预防接种规范管理。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有关要求,明确职责,依法履职,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要强化部门间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提高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各环节监管能力,健全规范透明、公平有序、监督到位、处罚严明的疫苗流通机制和依法、科学、有序、规范的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确保接种安全。鼓励各地结合财政、医保负担能力,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将安全的部分第二类疫苗逐步纳入当地免费接种范围。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各地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进一步充实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与鉴定专家组,定期培训,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2017年起,由省财政为全省第一类疫苗受种者统一购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鼓励疫苗受种者或受种者监护人为受种者购买补充保险,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由“财政补偿”转为“保险补偿”。

  (三)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州、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和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合力,协同应对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服务中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二、促进疫苗自主研发和质量提升

  鼓励和支持省内疫苗生产企业新型疫苗,特别是多联多价疫苗的研发和产业化,通过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疫苗研发工作。在政策、资金、土地使用等方面加大对省内疫苗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疫苗规模化生产,按照国家要求,确保重点疫苗的产能储备能够满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需要。促进疫苗生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规范生产能力,持续提升疫苗产品质量。

  三、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第一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程序采购并逐级分发至各合格接种单位使用。第二类疫苗全部纳入云南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系统,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预防接种单位作为采购方通过网上集中采购,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并供应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按照质检总局的要求做好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储存、使用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指导建立健全疫苗冷链配送管理体系,加强冷链储运过程的规范化管理。第一类疫苗采取省—州市—县—乡—接种单位逐级进行冷链配送,各级政府要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冷链系统设备的补充更新、维护维修经费,确保冷链正常运转。第二类疫苗采取由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进行冷链配送。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化监〔2016〕74号)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密切协同配合,做好预防接种与疫苗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不同地区预防接种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四)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推进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疫苗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逐步提高药品检验机构的疫苗检验能力。

  四、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一)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统筹管理。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我省疾病监测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需要,结合各地需求,组织开展第二类疫苗的评价、遴选,提出第二类疫苗使用品目等。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接种单位及其服务半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农村地区主要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第二类疫苗集中接种模式。要加强社区、乡镇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严格规范村级接种单位服务行为,不得违规开展预防接种。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要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

  (二)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推进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接种单位评审考核工作。各接种单位要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

  (三)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加强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与任务的医务人员须通过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省编办、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要根据《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各地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纳入预算管理。

  (三)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四)完善预防接种有关价格政策。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障疫苗正常流通、合理使用和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和储存、运输费。在暂不具备开展成本监审(调查审核)制定正式标准前,可参考现行价格水平,制定试行价格。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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