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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7〕7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57项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在国务院清理事项65项的基础上,删除我省没有审批权限和已经取消审批的事项。

(二)原则

1.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2.虽有地方性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订法规取消审批。

3.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4.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和责任部门

57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28项,整合22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36项。

(一)保留2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影响其他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通航河流跨河、临河、过(穿)河、拦河建筑物涉及航道事宜审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影响评价审核),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国土资源部门4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查、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水利部门3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环境保护部门1项: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气象部门2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责任单位:省气象局)

煤炭工业管理部门1项: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责任单位:省煤炭工业局)

发展改革部门1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安全部门1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责任单位:省安全厅)

民航部门1项: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责任单位:省民航发展管理局)

宗教部门1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责任单位:省民族宗教委)

移民管理机构1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责任单位:省移民局)

人民防空部门1项:防空地下室建设及人防工程改造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防空地下室改造审批)。(责任单位:省人防办)

(二)整合22项为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水利部门5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3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文物部门3项整合为1项: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3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责任单位:省文化厅)

林业部门3项整合为1项:将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批(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初审),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责任单位:省林业厅)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责任单位:云南省军区)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责任单位:省气象局)

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责任单位:省地震局)

三、工作要求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调整和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保留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严格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按照程序修法修规。对需要国家层面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直有关部门要对口与国家有关部委主动衔接,密切跟踪,抓好贯彻落实。对省级层面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省法制办沟通协调,抓紧按程序启动相关立法程序,做好相关修订工作。

(三)对于清理规范后继续开展审批的投资项目报建事项,其审批业务全部纳入全省政务(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集中办理。凡是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或是部门之间征求意见、上级部门要求下级部门初审等政府内部审批行为,必须纳入在线平台办理并记录办理时间和审批结果,上传办理结果的电子版文件,记录办理痕迹,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监管范围。作为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受理条件的各类中介服务,有关责任部门必须组织进入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并接受全过程监管,杜绝投资审批事项办理和中介服务选取“体外循环”。

(四)各州、市要进一步加大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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