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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2017—2018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
(2017—2018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2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62号)精神,深入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实现第二阶段(2017—2018年)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优化和完善地方标准体系。深入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49号)精神,强化地方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完成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推动条件成熟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提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优化完善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结构、立项评估机制、制修订程序,将推荐性地方标准范围限定为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突出抓好重点产业发展、生态文明、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安全生产、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公共管理服务等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支持涉及我省重点和优势产业的大型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科研院所等,积极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标准研究制定。力争到2018年底新批准发布地方标准和地方规范90项以上,新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40项以上。(省质监局,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培育团体标准。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团体标准评价监督机制,推动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诚信自律。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鼓励在产业政策制定以及行政管理、政府采购、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工作中使用团体标准。积极推动团体标准提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乃至国际标准。2018年底制定团体标准10项以上。(省质监局牵头;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企业标准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到2018年底,自我声明公开产品和服务标准的企业达到70%以上。鼓励和支持各级标准化科研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社会力量开展企业产品标准分析、比对、评价等工作,以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目标,建立以随机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探索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用以引导消费、维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社会监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牵头;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产业标准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27号)要求,加强标准的对标、比对、实施、评估工作,做到“无标制标、有标贯标、低标提标”。通过召开重点标准新闻发布会、组织专项标准宣贯培训、同步出台标准实施方案和释义等形式,提高标准实施覆盖面,完善标准实施推进机制。加强基层标准化能力建设,强化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重要的强制性标准或选取有代表性的推荐性标准,进行实施效果评价或监督。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或有条件的州、市根据工作需要和产业发展实际,选取4-5项(强制性)标准进行评价或监督,帮助企业有效实施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质监局牵头;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推进“标准化+”行动。加强行政许可、政务公开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标准化工作,持续开展“标准化+”行动,推动标准化与精准扶贫、重点产业培育、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融合发展。着力实施重点产业标准提升行动计划,试点推进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深化区域标准化协作,协商解决跨区域的重大标准化问题。探索开展县级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标准化示范建设。探索开展消费品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积极搭建高原特色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与推广平台。(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完善《云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办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强化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强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严格退出机制。建立标准技术信息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解读、培训、咨询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机构,推动标准化服务业发展。(省质监局牵头;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力开展标准国际化合作。利用“南博会”“昆交会”“商洽会”等平台,鼓励开展高层次、多形式、宽领域的标准化合作交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在国际标准制定、标准化合作示范项目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加强对南亚东南亚国家和主要贸易国家技术法规标准化工作的研究,推进标准与国际接轨。发挥我省小语种人才优势,为优势产业“走出去”提供急需的标准翻译研究等服务。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我省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增强我省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支持我省优势、特色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提升《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通报工作有效性,构建我省技术性贸易措施快速应对体系,建立健全我省《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WTO/TBT-SPS)通报评议工作体系。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标准化专家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标准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标准公开制度,以标准公开助推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遵守国际(国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推动地方标准文本上网公布,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制修订信息。(省质监局牵头;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标准化工作宣传培训。深入开展“世界标准日”等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平面和网络等媒介,切实加强对重要标准和标准化重大政策、重点工作、重大成效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参与标准化工作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标准化信息联动共享机制,抓好标准化知识培训,加大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各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大对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建设标准化示范区和标准国际化等重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广泛吸纳社会各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标准化专项基金,形成多元投入机制,支持标准化创新发展。(省财政厅牵头;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健全完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和支持标准化创新发展的政策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现行标准化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的清理评估和立改废工作。切实强化标准化立法工作,加快推进标准化法治体系建设。(省法制办、质监局牵头;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实际抓好方案落实,确保标准化工作改革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并分别于2017年11月15日、2018年6月30日、2018年11月15日前将本方案落实情况报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质监局)。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每半年通报1次本方案的落实情况,确保标准化工作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