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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17〕19号)和全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强化各级政府旅游市场秩序监管责任,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内容
(一)州、市人民政府监管效能
重点考核评价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旅游市场监管领导责任和及时处置重大问题、创新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涉旅投诉案件处置效率、舆情管控、安全事故预防以及因旅游市场监管不到位受到处理的情况。
(二)游客评价
重点考核评价团队游客在旅行社安排行程内的有效投诉情况;散客在旅游期间涉及旅游要素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有效投诉情况,以及游客对旅游市场环境、市场秩序、行业服务、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满意度情况。
二、考核评价方式
(一)考核评价方式
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评价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各州、市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游客满意度调查委托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开展。
(二)考核结果应用
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不健全、运行不畅、游客体验较差的州、市,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同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省政府督查室和省监察厅,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的依据。
三、考核评价组织和程序
(一)自检自评
各州、市人民政府在对照本办法自查的基础上,进行考核项目自评打分,并将自评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评分
考核评价组通过调阅资料、采集数据、审查核实、实地查验、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分,提出考核评价初步意见。
(三)综合考评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评价组初步意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考核评价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考核评价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附件:云南省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