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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精神,促进全省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重点围绕农业提质增效增加经营性收入,农民就业创业增加工资性收入,农村改革赋权增加财产性收入,完善惠农政策增加转移性收入,确保全省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支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组织引导农民顺应市场运行规律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农业提质增效;进一步多予少取放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的支持引导作用。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发挥工业化、城镇化对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的带动及反哺作用;统筹农村经济发展需求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实现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相统一。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农业生产资源丰富、潜力尚未充分释放的地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为农民收入提供优质增量;对农业发展初具规模、量大质弱,效益提升空间大的地区,要大力转变发展方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存量重组为农民提供更多收入;对农业资源枯竭、产业衰退、生态严重退化的地区,要加大政策综合扶持力度,并有序组织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有效增加政策转移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
坚持深化改革、培育动能。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重点,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生产资源要素,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加快构建有利于农民增收的体制机制,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升生产经营收入水平,补齐财产收入短板。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支撑农民收入增长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农民就业创业政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农村生产要素管理政策等体系基本健全,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机制基本建立,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和农民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二、重点任务
(一)产业提质促增收
1.调整优化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种养结构,推进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循环发展,加快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优化种植业结构,加大“粮改饲”工作力度,推广优质水稻、优质麦类、鲜食和饲用青贮玉米生产。重视发展生态营养的小杂粮,推进马铃薯主食化开发。推进养殖业转型升级,继续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创建活动,加大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启动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全面推进人畜分离建设,分片推进九大高原湖泊和牛栏江区域禁养。大力推进重点产业发展。以《云南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10个子产业规划为指导,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延伸产业链、重塑价值链,加快提升生态化、集约化、品牌化、智能化、多功能化、资本化、国际化水平。全产业链打造生猪、牛羊、蔬菜、花卉、中药材、茶叶、核桃、水果、咖啡和食用菌等10大重点产业。大力推广节水、节肥、节药技术设备,深入开展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油菜、甘蔗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建设县级粮食质量监测检验站点,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吸引社会资本进行市场化运营。大力推进农业生产、采购、包装、物流、服务标准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积极培育知名农业品牌,形成优质优价的正向激励机制。加快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建设和应用,强化涉农信息服务,引导农户建立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生产结构。(省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粮食局等部门负责)
2.强化基础设施支撑。积极争取国家预算内资金,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认真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按照国家和省“十三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储备,加强对申报项目的跟踪衔接,掌握项目审批和投资安排的最新进展情况,争取国家最大限度支持。突出重点,强化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农产品流通、农村电网、信息化等基础设施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和融资机制,探索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不断拓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筹资渠道,加大农业资金投入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粮食局、能源局等部门负责)
(二)综合扶持促增收
1.推进农业补贴政策转型。在确保我省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突出绿色生态导向,落实和完善我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实施方案,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继续实施好石漠化地区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落实草原、森林、湿地、河湖等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推进草原生态环境恢复改善,促进畜牧业生产持续发展和农牧民稳定增收。继续实施和完善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支持力度,实施省级储备粮订单收购,保障农民合理收益。(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粮食局等部门负责)
2.探索财政支农新模式。综合运用担保、基金、贴息、奖补、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重点支持发展农户小额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种养业贷款、农业产业链贷款、大宗农产品保险、林权抵押贷款等。设立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子基金),加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引导社会投入,撬动金融资本,支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全面覆盖粮食主产县和农业大县,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经营主体成长,充分发挥信贷担保作用,缓解农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涉农贴息贷款激励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建设,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市场化进程。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列入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引导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总结推广“财政补助、农户自缴、社会帮扶”等模式,引导成立多种形式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有效提升农户小额信贷可得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推动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农业保险联动机制,积极开展财政资金支持“期货+保险”试点模式,为农户、家庭农场及农民合作社组织提供价格风险保障服务,增强衍生品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以及对“三农”服务的广度、深度和力度。(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农业厅、林业厅、粮食局等部门负责)
3.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和保护农民利益并重,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甘蔗等农产品价格放开后的行业监管,制定议价规则,引导价格合理形成,促进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加强烟叶价格的行业管理,烟草公司每年与烟农签订烟叶种植合同时,应当明确烟叶收购价格,并严格按照合同确定的价格收购烟叶;认真执行并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继续做好农户种植意向、农户存售粮情况、农户购买情况等专项调查,巩固提升农产品成本调查水平,保证调查的真实性、可靠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烟草公司、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4.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环境。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充分发挥其对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严格落实农业生产用电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加大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制定和落实力度。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促进流转规范化管理,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省、州市、县分级建立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评定标准,有关扶持政策向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倾斜。支持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农业“小巨人”。加大政府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力度,构建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协调、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统一的新型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推广农业生产经营环节服务外包、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综合服务模式。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建设一批集收储、烘干、加工、配送、销售等于一体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粮食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等部门负责)
5.优化农村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的互补优势,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等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和经营中心下沉,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积极创新与现代农业生产、新农村建设、农民增收致富相适应的金融产品,提升服务效率。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稳步提高县域覆盖面,并持续引导村镇银行向下延伸金融服务网点,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在坚持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的前提下,鼓励开业满3年、主要监管指标良好、经营发展稳健的村镇银行,通过转让股权和新引进民间资本等方式积极调整优化主发起行与民间资本的股本结构,稳步提高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引导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在农村规范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高标准农田、现代种业、智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订单农业、农村电商等领域的融资支持,充分对接农业企业“走出去”的资金需求,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要创新面向新型城镇化的金融产品,做好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的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资源性、经营性农村集体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进一步释放农村资源资产的抵押担保权能。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继续规范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依法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有序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小微企业等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体系,加快评定进度。(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省农业厅、林业厅等部门负责)
6.完善保险支农惠农方式。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从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逐步实现覆盖生产成本。探索采取财政保费补贴等方式,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主体投保农业、保证、财产等保险提供支持。积极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为新型经营主体融资提供增信。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实施,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农产品保险品种,鼓励各地开展粮油、生猪、牛羊、蔬菜、花卉、中药材、茶叶、核桃、水果、咖啡、食用菌、橡胶、甘蔗、蚕桑、渔业、烤烟等特色产业保险,稳步提高保障水平。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价格指数保险、信贷保证保险、“财产+人身”组合保险等新型险种。鼓励保险机构为外向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用保险、保单项下融资和海外资信调查等服务,扩大涉农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范围。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银证保”合作,探索开展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和“保险+期货”等保险试点。鼓励保险资金优先投资“三农”领域重点项目。(云南保监局、云南银监局,省金融办、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等部门负责)
(三)就业创业促增收
1.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培育和完善统一、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不断优化公共就业服务环境,加快建设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推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覆盖全体劳动者。放宽失业登记条件,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建立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有效促进城乡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要求,落实“五证合一”制度,切实降低就业创业准入门槛。规范企业、事业单位招人用人制度,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违规设置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条件限制,推动国有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打击招聘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健全公平就业制度。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法制化建设,着力推进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继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各级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多元化保障机制,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2.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完善适合我省省情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通过教育培训提高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水平,通过规范管理引导农民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通过政策支持提高职业农民自我发展能力。建立健全培育机制,探索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机构、培训单位、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的准入标准。加快建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多方参与、适度竞争的多元培育机制。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县为重点区域,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为引领,加快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到2020年培育30万人。(省农业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林业厅等部门负责)
3.支持农民开展创业创新。支持农民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全面落实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政策,进一步优化农村创业环境,支持各地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开展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区建设,为农民返乡创业搭建平台。积极组织创业创新农民与创业园区对接,降低创业成本,支持更多有技术、有资本、会经营、懂管理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培训的组织力度,确保每名有培训需求的创业者都能通过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加大“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对返乡农民工创业的支持力度,把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经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结合“互联网+创业创新”,认真开展农民就业创业示范县建设,大力支持农民创业创新。将扶持农民工创业与县域经济发展相结合,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关注农村特殊群体就业创业,切实做好失地农民、农村低保家庭等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托底帮扶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帮扶残疾人和“零就业”家庭。(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等部门负责)
4.鼓励规范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持先易后难、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逐步下放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创新机制,积极推进农业、水利、林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物联网与信息化、农产品批发市场、旅游休闲农业发展,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全面落实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制度,探索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等部门负责)
5.构建合理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稳步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合体。支持全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和转型升级,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有效对接,推进各类主体的深度融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通过大力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订单农业,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紧密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合作社增效、农户增收。强化农业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国家有关扶持政策与利益联结机制相挂钩机制,引导各地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机制,不断提高农民风险防范能力。(省农业厅、林业厅、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四)深化改革促增收
1.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加快农村承包地、林地、草原、“四荒地”、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等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抵押、担保、流转、退出等权能。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抓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探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有效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加强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等部门负责)
2.激活农村资源资产要素。建立省、州市、县、乡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盘活农村资产资源,探索资源开发、物业租赁、劳务创收、异地置业、股份合作等发展模式,多种途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继续推广强基惠农“股份合作”经济,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等部门负责)
3.实现新型城镇化辐射带动。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滇中城市群一体化建设及农业型特色小镇、边境口岸建设。推动多种形式的产城融合,积极引导农村产业向县城、中心镇、产业园区等集聚,打造一批农字号特色小城镇,促进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认真做好陆良县、澄江县、腾冲市、弥勒市、祥云县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作。完善城乡土地利用机制,全面推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推进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利用,开展低丘缓坡地开发试点。(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五)脱贫攻坚促增收
1.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坚持把脱贫攻坚作为各级财政预算投入保障的重点,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面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实施“五个一批”工程,坚持“挪穷窝”“换穷业”并举,坚决打赢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攻坚战;通过引入市场主体,围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现代旅游业、光伏、小水电、电商等,建立贫困群众参与机制和受益机制;加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劳动力“订单式”“定向式”输出培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行动,建立劳动力输出精准对接平台和保障机制,完善劳务协作对接机制,提高贫困群众组织化程度和稳定就业能力;通过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深化东西扶贫协作,健全沪滇、粤滇扶贫协作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开展万企帮万村行动,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扶贫开发,实现社会扶贫重心下移到村、对接到户。建立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贫困识别和贫困退出标准。持续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投入和帮扶力度,实施“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藏区、怒江、“镇彝威”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加快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培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发展速度、增收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努力在少数民族脱贫、边境脱贫、生态脱贫等方面作出示范。实现计划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参保条件人员100%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确保贫困人口早参保,不断保。加大对农村贫困人员、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群体技能培训,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技能扶贫专项行动。(省扶贫办、农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水利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能源局等部门负责)
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城乡各项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优化缴费档次标准设置,完善政府缴费补贴政策,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维护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适当提高政府补助标准。重点将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参保范围,民政部门全额资助特困人员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城乡低保对象等符合条件困难人员,实行定额资助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建立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推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参加相应社会保险,避免重复参保缴费,做好返乡就业创业人员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三、工作保障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提高新形势下促进农民增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对农民增收形势的分析研判和驾驭能力。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进一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要突出抓好农民增收工作在基层一线的落实,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培养支持脱贫致富带头人,充分发挥其组织引导和典型示范作用。(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强化部门协作。农民增收工作任务重、范围广,涉及部门多。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职能分工,对有关工作举措进行细化,对长远目标和年度目标进行分解,认真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对涉及多部门的共管事项,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同配合,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跟踪评估,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三)健全收入统计调查机制。各级统计、调查和涉农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不断提高统计调查工作水平,按照科学客观、真实可信、不重不漏的原则,切实做好农民收入统计调查工作,确保农民增收数据客观真实。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要切实做好各地农民收入的统计监测工作,并结合全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实际、各地优势特色产业产值、收入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对农民家庭经营、工资性收入及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的监测分析,强化数据采集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和分析水平,做到准确反映我省农民收入水平,探索科学合理的农业统计工作机制。(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省统计局、农业厅、林业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