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字体: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7〕50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幅精简群众、企业办事创业申办材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减证便民”有关部署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决除烦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开便利之门,着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原则。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能够通过当事人已有材料予以证实或办事单位可自行核实的,以及能够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解决的,也一律取消。凡法律法规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作出特别规定的,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与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条件无关的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为当事人增设义务,不得以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等方式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便民利民原则。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本着让群众、企业“少跑路、少花钱、少费时”原则,最大限度精简办事流程和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不得随意“责任倒置”,不得要求当事人“自证清白”,不得通过索要证明等方式推卸本应履行的查实责任。不得通过开具证明材料变相收费。不得要求当事人就身份、学历、收入、工作经历等信息提供循环、反复证明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无法查证、无法开具的证明材料。对客观上无法通过开具证明查证属实的,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要通过事前告知承诺、事中事后随机抽查等方式方便群众,加强监管。

3. 公平互信原则。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约束机制,倡导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加大对失信、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防止因过多过滥的证明材料降低社会信用度和政府公信力。不得随意将部分个案处理结果扩大为普遍适用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在特定需要时,要求有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开具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材料外,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个人隐私或其未从事某项活动事实等方面的证明。

4. 公序良俗原则。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不得要求当事人开具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通过常识推断的,不得再以开具证明材料的方式办理。

(三)主要目标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精简、取消、替代、转化等方式,对实施审批、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证明、盖章、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登报声明等有关材料(以下统称证明材料)进行清理,对确需保留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规范,促进公共服务进一步优化,群众、企业办事创业成本持续降低,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有效提升,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健全,个人诚信意识逐步增强,共同营造良好的办事创业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重点任务

(一)认真自查自纠

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牵头对本系统各级单位(含派出机构)和所属(主管)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职权以及基本公共服务等职责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进行清理;负责牵头对本系统各级单位(含派出机构)实际对外开具(核发、设定)的证明材料目录进行清理。

省司法厅负责牵头对全省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开展公证事项时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进行清理。

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负责牵头对铁路、银行、石油石化等行业在经营活动中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进行清理。

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属地原则对提供自来水、燃气供应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在办事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进行清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进行清理。

法院裁判、行政复议、仲裁机构仲裁所需证明材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不纳入清理范围。

(二)全面深入整改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认真自查自纠基础上,对涉及群众、企业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深入整改,形成目录清单。

1. 大力精简证明材料。办事群众、企业能够通过下列之一的替代方式证实有关信息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再要求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1)能通过身份证、毕业(学位)证书、营业执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有效证照凭证予以证实的。(2)已由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出具了合法有效材料,能够证实有关信息的。(3)已经法院裁判、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仲裁机构裁决确认的。(4)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能够通过下列之一的方式自行查证、核实有关信息的,不得再要求办事群众、企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改由办事单位履行查实责任:(1)已在办事单位备存或为本单位、本系统发放的证照、证件、批文的。(2)上一环节已提交或之前已在本单位办理过同类事项的。(3)需要由其他单位提供证明材料,但可通过与其他单位信息共享获取有关信息的。(4)办事单位可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方式方法获取有关信息,满足办事条件的。

2. 精简规范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法定义务而开具的证明材料,未经财政、物价部门依法依规批准,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已经批准的收费项目要根据“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减少存量。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省财政、物价部门要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主体、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3. 推进申办材料标准化。要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明确各个办事环节要求当事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目录。未列入材料目录清单并公开的,一律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

(三)公布证明材料清单

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编制《云南省精简取消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见附件1),于2017年6月2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审改办备案;负责编制《云南省各系统(行业)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见附件2)和《云南省各系统(行业)保留对外开具(核发、设定)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见附件3),于6月30日前报省政府审改办审核。

省司法厅负责编制《云南省公证机构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见附件4),于6月15日前报省政府审改办审核。

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负责编制《云南省精简取消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见附件1),于6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审改办备案;负责编制《中央驻滇单位主管系统(行业)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见附件5),于6月20日前报省政府审改办审核。

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云南省精简取消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见附件1),于6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审改办备案;负责编制《云南省各州市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见附件6),于6月30日前报省政府审改办审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负责分别填报和编制《云南省乡镇(街道)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见附件7)和《云南省村(社区)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见附件8),于6月10日前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初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填报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进行统一比对、去重和汇总后,编制本县、市、区的通用目录清单,于6月20日前报各州、市人民政府复审;各州、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证明材料通用目录清单进行再次统一比对、去重和汇总后,编制本州、市的通用目录清单,于6月30日前报省政府审改办审核。省政府审改办联系人及电话:万里0871—63997560。

省政府审改办负责汇总和编制全省确需保留的各类证明材料通用目录清单和基本证照凭证目录清单,并集中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论证,于7月1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审定,7月3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

证明材料通用目录清单包括证明材料名称、涉及办理事项名称、索要(开具、核发、设定)单位(系统、行业)名称、设定依据、收费情况等要素。基本证照凭证目录清单包括开具(核发)单位名称、证明材料名称、使用范围等要素。

全省证明材料目录清单和基本证照凭证目录清单由省政府审改办统一进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进行管理的,一律不得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任务分工和办理时限,按照要求完成证明材料目录清单清理和报送工作。

(二)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件。各级法制部门要牵头对现行的一些不适应“放管服”改革和群众、企业办事实际需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修订或废止建议。

(三)加强工作指导。省政府审改办负责牵头制定全省证明材料目录格式和要素样表、梳理口径以及审核标准,同时明确涉及清理证明材料的单位范围,并做好具体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审改办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统筹协调。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要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含派出机构)和所属(主管)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做好证明材料清理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的督促检查,对行动不力、推诿塞责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监察机关要及时严肃问责;对出现的违法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审改办要建立“12310”投诉举报电话,健全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做好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同时加强培训教育,加大政策解读、信息公开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云南省精简取消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2.云南省各系统(行业)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3.云南省各系统(行业)保留对外开具(核发、设定)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4.云南省公证机构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5.中央驻滇单位主管系统(行业)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6.云南省各州市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7.云南省乡镇(街道)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8.云南省村(社区)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政府网
微信 微博 电脑版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政协云南省委员会 |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检察院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公众号 微博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
Baidu
map